賄選犯罪 朱立倫豈可私了

 

立委蔣萬安日前在質詢時嗆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反被當場電爆。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前天聲援蔣,痛批蘇「欠電的電火球,真沒效」;蘇貞昌則回應「朱立倫趕快查黨內賄選、還黨產,少來蹭熱度」。

確實,朱立倫錯將賄選的犯罪行為,誤當家務事企圖私了,簡直目無法紀!

國民黨此次中常委選風敗壞,買票、請客、送禮等賄選傳聞不斷,但朱立倫卻踐踏「政黨法」對黨內選舉賄選「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明文規定,僅要求黨內的考紀會調查,更宣稱司法檢調是最後的手段,明顯企圖私了!

政黨法第卅三條規定,對於不論是選黨主席(政黨負責人)或中常委(中央選任人員)選舉,都已明定賄選為犯罪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民黨過去掌控國會過半優勢,長年阻擋「政黨法」立法,拒絕讓黨產與黨內選舉接受陽光檢驗。然而,政黨法已在二○一七年通過立法,朱立倫卻仍不知不覺,企圖「私了」中常委賄選的犯罪行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可主動偵查,莫讓朱立倫「公然包庇」國民黨內的賄選犯罪!

(作者是執業律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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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帝穎

黃帝穎
律師,永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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