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和約70周年 談託管獨立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四十九個國家的代表簽訂的舊金山和約,七十周年了!然而它所賦予台灣的法律地位,至今猶各自解讀,真意有待釐清。

七十年前簽約時,起草人杜勒斯在第二條只寫日本放棄台灣 ,表示和約不處理歸屬問題,實則藏在「前言」的本文與第三條的說明。

簽約前的九月四日,杜勒斯逐條說明時表示,「前言」是和約重要的一部分,其內容包括日本絕對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第三條」,他說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七條規定,由敵國分離的領土應由聯合國託管(託管最後的目的在使其自治或獨立,見諸憲章第七十六條)。

九月八日各國同意簽字,包括美英法澳紐加日越南印尼菲律賓等。因此台灣地位不是「未定」,而是託管自治獨立。

託管原本就是杜勒斯的主張,簽約前一年的十一月十四日,他參加美國聯合國代表團會議時就建議,台灣暫由聯合國託管;簽約當年的二月十二日,他徵詢菲律賓總統季里諾,季說某種形式的聯合國託管,可能是最令人滿意的方法。杜勒斯回答,他個人很早就主張如此,但中華民國完全反對。

一九五二年和約生效,一九五三年杜勒斯任美國國務卿,提出「聯合國託管台灣」,記於當年四月十日的蔣介石日記,必定是中華民國反對才胎死腹中。因此,舊金山和約規定台灣託管獨立千真萬確,不要再說地位未定了!

(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https://www.facebook.com/TPGOF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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