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應」分不清

我問政就事論事。平常也秉持開放討論、以直報怨的原則,容忍一切對我個人的攻擊。

但,如果為了對我做政治攻擊,發明一些不識字兼沒衛生的爛論點,帶風向誤導大眾、拉低國民素質,我就無法忍受。

前天講過,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若有「疫調後認為該篩檢的接觸者」不配合篩檢,地方政府有權依法裁罰。

(7/2貼文 https://tinyurl.com/4j4999j7

昨天,柯文哲市長終於後知後覺,表示大安區某耳鼻喉科案,不願篩檢者應該依法開罰

為了讓市長了解狀況,我繼續把相關的法條都貼出來:傳染病防治法第36、48、67、70、71條,說明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調查裁罰,不需再請示中央。

(7/3貼文 https://tinyurl.com/3e9v9sh6

竟有不知從哪裡來的一群人,口徑一致說「中央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只有中央能開罰」

他們的主要論點是:

第71條說「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所以「只能由中央處罰」

這種說法,一看就知道有法盲症候群。

為提升公民素養,我就做個免費教學:

1⃣️ 法律條文裡,「得」字的讀音是「ㄉㄜˊ」意思是「可以」。

這是中學公民課的基本常識。

法條寫「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的意思是,中央可以罰,並不排除地方自行裁罰的權力。

也就是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罰鍰,原則上由地方政府開罰,但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也可以」由中央處罰。

地方政府還是可以自行裁罰。

指揮中心成立防疫一年半以來,發生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事件,例如之前在台北市,從居家檢疫偷跑的案件,還是由台北市自行開罰,不用請示中央。

各縣市遇到疫調不實、隱瞞足跡、拒絕配合檢疫、拒絕篩檢的個案,也都是由各地方政府直接開罰。

2⃣️ 有一些素質更低的,直接忽略「得」字,只說「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最誇張的,還自己改法條,把「得」講成「應」。唉。

我國國民都有接受國民教育,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人,同時陷入低級錯誤?是接受指示故意忽略?還是根本不識字?

連「得」和「應」都分不清楚的人,會自己對法條刪字、改字的人,有什麼資格嗆聲我考試和學歷的事?????

我不敢吹牛說我最聰明,但你很明顯比我笨啊。

3⃣️ 還有一些人說「中央沒有定裁罰基準,台北市不能開罰」。

要講行政罰法的常識,需要一點篇幅。為了避免有些閱讀能力不夠的人,讀不完又要自己歪解,我簡單講好了。

所謂的裁罰基準,就是價目表。

在法定罰鍰金額上下限範圍很大時,有價目表比較不會出現各地標準不一的亂象。

但中央價目表不是必須的。

中央沒有定價目表,地方可以自己定,也可以就由開罰的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上下限做裁量。

例如,中央沒有制定好心肝亂打疫苗的裁罰價目表,沒有規定違規幾支要罰多少錢,台北市還是可以在調查後直接開罰,不用請示中央。

傳染病防治法賦予地方裁罰權,除有特別規定外,不管有沒有價目表,若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違法,可自行裁罰,不用中央允許。

像振興醫院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還說要請示中央,中央疾管署就說得很明確:由地方自行調查裁罰。

4⃣️ 另,有人以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來說嘴,更是「問東答西」

我在講的爭點是「確診者的接觸者被通知卻拒絕篩檢」。

(大安區某耳鼻喉科案,市長在記者會上表示,疫調後通知200餘位接觸過醫師的患者,卻只有60人來篩,其他不願意)。��處理這個問題,相關條文是傳染病防治法第36、48條(人的檢疫,疑似可能感染者的檢疫)。

而第37條規範的是管制、撤離、限制出入或相類措施(空間的管理、人流的管制)。為了不要造成空間管理的一國多制,第3項才會要求依照中央指揮官指示辦理。

引用第37條來講拒絕篩檢如何處理,就是用錯法條,竹蒿湊菜刀。

金門機場篩檢的案例,設置篩檢站屬於空間人流管制,是第37條的問題,需要依照中央指引。

但設置機場篩檢站後,不配合篩檢的人,屬於人的檢疫,是第36條的問題,地方可以自己開罰,不用先請示中央。

這樣懂了嗎?

柯文哲市長常指控批評他的人口徑一致論點相同,就是有中央廚房

現在竟然有這麼多人「得」「應」分不清,口徑一致提出如此愚蠢的論點。我想請問,按照柯市長的邏輯,是哪裡的中央廚房出的餿主意?

中央廚房要出菜圍攻我,沒關係,但再怎樣至少也要出食物,不能出餿水給支持者吃啊。

亂出菜害支持者在外面亂講話丟臉,太壞了吧。

要讀書,才能成為有知識的人。

言論自由,就要為自己的公開言論負責。

如果還有人繼續亂鬧,我會在留言公布這些口徑一致的公開謬論,讓大家看看哪些人的人文知識水準極低落,也讓每個人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得」「應」分不清

天兵天將留言傳送門

 https://tinyurl.com/3e9v9sh6

 https://tinyurl.com/uhthx87w

 

< 資料來源:苗博雅 MiaoPoya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作者 苗博雅

苗博雅
律師、台北市議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