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掉黨國「線民」的保護傘

台灣教授協會在本月十日召開記者會,針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日前公布大專院校線民清冊採用去識別化的方式處理,呼籲蔡英文總統應下令解決法令矛盾,讓國安局、調查局不再以國家安全為由遮蔽資料,全面公布監控檔案。

綜合各方說法,促轉會之所以要用去識別化的方式公布線民清冊,顯然來自於情治機關,尤其是調查局與國安局的反對。固然,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一條明訂,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但該條例第八條卻又規定,若檔案原移轉機關認為檔案內容涉及「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就可以暫時不公開檔案,直到檔案屆滿五十年為止。而促轉會公布的線民名冊,雖然沒有註明年代,但顯然未滿五十年,推測以七○、八○年代為大宗。

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的問題在於,對於何謂「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目前政治檔案條例的設計,給予檔案原移轉機關如國安局單獨認定的權力;換言之,檔案管理局無權過問也不敢過問,國安局認定的內容究竟與當今的「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有何「嚴重影響」之關係。為什麼公布當年監控人民的情治人員與線民,會嚴重影響現在的「國家安全」?遑論跟「對外關係」能扯上什麼關係?顯然,「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只是情治機關用來遮掩過去侵害人權惡狀的藉口。

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提供的保護傘,給了情治機關繼續掩蓋歷史真相的大門,而在現行法令之外,卻沒有任何節制情治機關利用此一管道的監督機制,情治機關還可以振振有詞「依法行事」。

已有學者指出,政治檔案條例第十四條明訂,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管理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檔案管理局做為政治檔案條例的主管機關,不能再縱容情治機關濫用第八條之規定,而全面性把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一條架空,應儘速依照第十四條之規定召集會議,解決此一爭議。

(作者為文史工作者,台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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