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為何能TRA?

美日高峰會前,白宮國家安全會議印太事務協調官坎貝爾先飛往東京協調,傳聞也促請日本制訂自己的「台灣關係法」(TRA)。這是多年來,台派陣營朋友鼓吹日本版TRA的最新發展。但為何日本能有身分制訂TRA?他國有沒有?這我們必須探究TRA的布局,特別是其立法權源。

TRA是美國為管理與「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斷交後,美台人民間關係而成立的內國法制。怪的是,切斷「外交」關係後,雙方關係可直接轉為真正民間的「領事」關係;而且,無論大清時代或日本統治期,美國在台灣都設有領事館。為何美台間要大費周章,從國際改國內?

TRA是變形外交,口說民間關係卻徹底是公法關係。它更不斷重述:美國應「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更具體述及「提供防衛性武器」、「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維持美國能力以抵抗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而武力與高壓手段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等,幾乎涵蓋「共同防禦條約」的內容。

彰中「日本踏查團」學生訪問日本國會並與眾議員鈴木馨祐舉行會談。(記者林翠儀攝)

 

 

大哉問是:為何TRA關切整個西太平洋而不只台灣,而對於台灣的侵略會危及西太平洋的和平?西太平洋正是太平洋戰爭中海戰範圍總和—台灣屬於中部太平洋戰區。做為太平洋戰爭的領導國、主要戰功國、和約主辦國與和約所明訂的「主要佔領國」,美國對於戰區內領土的安排,負有從領導戰爭到執行和平條約的國際法義務。

對台灣而言,美國的國際法義務透過指揮佔領、簽署共同防禦條約、制訂TRA等形式呈現,且一脈相承至今。基於此國際法義務,台灣在美國憲政體制中為「已建置、非整併」的自治地位,是一種「非國內也非境外」(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關係;也基於此權威與國際法授權,美國有權制訂TRA。

雖然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已單純放棄台灣,但程序只走了一半。將來台灣地位問題明晰後,仍需要日本的同意,以完成領土放棄的程序。日本雖對台灣仍保有「剩餘主權」,卻是一種只能放、不能收的權力。

在等待期間,日本(前管理國)和美國(主要佔領國)都有維持台灣現狀不被片面改變的條約義務—當然包括出動自衛隊。此即日版TRA的權源。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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