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撒了一個漫天大謊

花蓮縣政府撒了一個漫天大謊。

為什麼李義祥過去劣跡斑斑,但依舊沒有被列工程投標黑名單?花蓮縣府沒有通報。

昨日工程會主委吳澤成備詢時表示,義程營造於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惟該府未啟動停權措施,工程會已函請縣府說明。

對此,花蓮縣政府回應:

「義程營造」在110年2月19日才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一切依據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在訴訟中尚未有罪定讞之廠商亦須通報,或是不同家公司卻同一負責人有問題要通報,工程會應修法統一規定讓全國遵守。

簡單說,花蓮縣政府認為沒有定讞前不用通報,如果要通報,工程會要修法。

一條法條打臉花蓮縣整政府。

採購法101條:

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圖一)。

附上李義祥一審有罪之判決書(圖二),明明白白寫的是承攬「花蓮縣政府建設處」的標案而遭判刑。

請問這個判決書,花蓮縣政府是忘記了?還是不敢想起來?

 

< 資料來源:李正皓 facebook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