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圖書館」面面觀

近日由於李前總統仙逝,一些熱心的朋友公開催促政府籌設「李登輝圖書館」作為永久紀念,甚至以美國的「總統圖書館」為標竿,卻忽略長久以來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制殘缺。

事實上早在二○○五年,張炎憲領導的國史館曾經和李前總統的群策會合作,考慮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募資,並已取得淡水新市鎮的一塊土地,成立「李登輝總統圖書博物館」籌建委員會。可惜原來承諾出資的某基金會發生問題,國史館只好在二○一○年行文內政部「撤銷撥用」淡水的那一塊土地。儘管二○一二年(從群策會改名為)財團法人李登輝基金會公開宣稱要推動「李登輝總統圖書館」,新北市政府也相當程度配合此一BOT案的推動,無奈有部分輿論將「有益於社會大眾之文教設施案,誤導為政治利益」,李登輝基金會董事會乃決議中止此一BOT案之進行,報載李本人認為「民主無須紀念,只須使其永久流傳」。

國內首座總統圖書館原定落腳淡海新市鎮內的公七用地,現已喊卡。(記者李雅雯攝)

國內首座總統圖書館原定落腳淡海新市鎮內的公七用地,現已喊卡。(記者李雅雯攝)

 

 

這一段經過,看起來是資金來源或是輿論干擾使然,其實更根本的問題是我們沒有美國的「總統圖書館法」、「總統文件法」,也沒有韓國的「總統檔案管理法」。依照目前檔案法,總統府檔案(與其他政府單位一樣)屬「機關檔案」,具永久保存價值的才是「國家檔案」,須移由行政院國發會轄下的檔案管理局管理。試想在當前情況下成立的李登輝總統圖書館,是一個沒有總統檔案的圖書館,與美國既有的十幾個總統圖書(博物)館之能提供強大的研究功能,相去不可以道里計。

總統是台灣政治權力的核心,其權力運作所產生的檔案怎能視為一般機關檔案來管理?以韓國為例,對於總統檔案有嚴格的定義,規定每位總統在任期結束前須將檔案移交國家紀錄院,該院收到之後交由總統檔案館管理,然後「為有效運用及宣傳總統檔案」必要時才設置展示館、圖書館等;或是為管理特定總統之檔案,必要時得設置個別總統圖書館。美國制度則是總統卸任後設立基金籌建總統圖書館,再交由NARA接管,對於保密年限、銷毀程序都有特別的規定。

為今之計,就像整備中的嚴家淦故居、蔣經國故居(涵蓋在七海文化園區)一樣,要不要在翠山莊或鴻禧山莊設置李登輝故居?儘管沒有任職總統期間的「文物」或檔案,但是屬私人的圖書器物生命史照片等等,也可發揮一定的緬懷紀念功能。但長久之計,還是請相關單位至少局部修改檔案法、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讓總統圖書館有一個明白的法律位置吧。

(作者為國史館館長)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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