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陪審可以提升辦案效率減少冤獄

 

當人民對檢察官、法官不信的時候,可以用陪審來洗刷冤獄,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共產黨無論如何要在港版國安法把陪審刪除的原因。圖/擷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

當人民對檢察官、法官不信的時候,可以用陪審來洗刷冤獄,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共產黨無論如何要在港版國安法把陪審刪除的原因。圖/擷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

 

一、陪審是洪水猛獸嗎?

在司法院的眼裡,陪審制好像洪水猛獸。但是如果我們真的從制度面與其實際實施的效果來看,陪審的實施可以大幅減輕法官審理的負擔,也可以使檢察官認真辦案。為什麼我這麼說呢?

二、證據公開的程序使檢察官認真

各位或許知道,在美國,犯罪主要由警察偵查,警察把案件移送至檢察官,而由檢察官提起訴訟之後,要在「正式審理前」(pre-trial )的程序經過「證據公開」(國內與日本稱為「證據開示」)的過程。在這個過程,原則上,證據必須全部公開,舉一例來說,華盛頓州的檢察官有義務公開的證據是:(1)檢察官在審問與正式審理時所想傳喚之人的名字、住所與其筆錄乃至口頭陳述之內容,(2)有共同被告時,這些人的筆錄乃至口頭陳述之內容,(3)鑑定人有關當該案件的報告書等,(4)檢方想要提出於審問或正式審理的書、報紙、文書、相片或有形物,乃至從被告所取得,或其所有之物,(5)對於被告與檢方所欲傳喚之證人,檢察官所掌握的前科與履歷……等。

證據公開程序非常複雜,以上只是其中一例而已,原則上被告可以就其有利的證據,要求檢察官公開。當然,各位讀者會擔憂兇惡的被告或犯罪集團會利用證據開示對證人不利或藉以製造新證等,這些在美國的訴訟制度都有考慮到,所以法院會按照各別的案件,慎重考慮公開的利益與不利,如果危險是現實存在的話,法官可以例外使之不公開。

三、足夠的證據會讓被告認罪協商

證據開示程序完畢之後,各位就大致可以知道:認真的檢察官所收集的證據等如果很仔細而被告一看就知道自己難逃法網時,那麼被告就會「認罪協商」。但是在證據並不是很充分時,被告就會要求進入正式的審理(trial)。

進入正式審理之後,被告也不一定會要求組成陪審團進行審理,例如被告認為法官值得信賴時,他可以直接請求法官審理而不組成陪審團,這在英文被稱為「Bench Trial 」。

四、陪審是拯救被冤枉的人的最後手段

所以各位應該可以知道,案件是否會進入陪審的關鍵在於檢察官收集的證據等是否足夠。國內的檢察官是否很認真呢?我們大家心中都有一把尺。如果檢察官不認真,那麼即使引進國民法官制,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還是會忙的不可開交,國家的資源就真的被糟蹋了。

五、共產黨為何討厭陪審?

透過上面的介紹,各位應可知道,當人民對檢察官、法官不信的時候,人民是可以用陪審來洗刷冤獄的,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共產黨無論如何要在港版國安法把陪審刪除的原因。

< 資料來源:《民報》【專欄】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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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張正修

張正修
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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