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單位拒絕公開加害者消息來源根本荒謬又違法!

促轉會日前讓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正式上線,資料庫中有超過一萬筆以上的政治檔案,這一萬筆以上的完整資料公開,代表轉型正義中重要的一步,那就是找出受害者,但是落實轉型正義絕對不是僅是公開受害者的資料而已,要還原歷史真相,更重要的是找出加害者的資訊。

而依據「政治檔案法」第十一條「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依據政治檔案法,保存原檔案的調查局及國安局等國安單位,應該將連同加害者資訊的檔案移交給促轉會。

但是包含調查局在內的國安單位,卻沒有選擇如此移交這些政治檔案,反而是將檔案中有關線人的姓名、化名、代號予以塗改、遮掩。國安局甚至還大言不慚的說「這些資訊僅佔全部檔案頁數比率0.0038%」,一副洋洋得意,好像自己做為威權時代的黨國打手,交出這些檔案已然誠意十足,

這表示調查局、國安局等國安單位,根本不把轉型正義當一回事,因為倘若他們認為轉型正義重要,又怎麼會說出這些線人的資料僅佔全部檔案的0.0038%這種離譜的言論,忽視掉加害人的的資訊也是轉型正義拼湊真相重要的一環?

國安局有關林宅血案的解密文件中,原報人等相關資料被遮蔽引發爭論。(圖取自促轉會調查報告)

 

當然這些國安單位也會有自己一套說法合理化這些「荒謬至極」,甚至是「違反檔案法」的行為,就筆者的了解,這些國安單位所引用的法條大致上可以分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情報工作法」,尤期是「情報工作法」更是國安單位最喜歡引用的條文,這些條文內的確有明文,為了保護保護祕密、保護情報來源及管道,可以不公開這些資訊。

依據政治檔案法,情治單位應該公開線人的相關資訊,但是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情報工作法」政府似乎依法不得公開這些線人的資訊,好像雙方各有道理,那為何如此筆者還說國安單位選擇不公開資訊是「荒謬至極」甚至違法呢?

答案就在中央法規標準法16條,因為該法明文「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這就是俗稱的「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規定。

「政治檔案法」的立法理由,就是要用來對這些長期被情治單位列為機密的檔案進行解密,以實現轉型正義,在立法目的上就是針對這些「政治檔案」而為之,所以說「政治檔案法」在處理政治檔案上就是「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情報工作法」。

換句話說,調查局等國安單位這種拒絕公開加害者資訊的做法,根本就是違反政治檔案法的條文規定,刻意想要以其他法規的規定,規避公開加害者資訊的義務。

這些國安單位在威權時代,加害政治受難者,時至民主的今日,竟還在坦護當時加害者的羽翼爪牙,這樣的機關真的不該全面反省、檢討嗎?法務部長應該下令調查局公開「加害者、消息來源」不要再詭辯,這樣除了合乎法令,更是才能對的起在威權時期蒙受白色恐怖哀歌的政治受難者們。

(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前智庫研究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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