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過去的「呼巴掌」!

政治神話一旦被建立,很難破除。就近舉個例子,台大師生常抬出傅斯年校長,說他拒絕軍警進入校園,是大學自由的守護神,但實際上1949年4月6日清晨「四六事件」發生時,他和彭孟緝在陳誠的辦公室,密切注意抓人的情況,而且軍警進來抓學生是他在前一天晚上同意陳誠的。靠著口傳,這個傅斯年神話活在台大人心中,代代相傳,三不五時被拿出來說嘴。

昨天(1月22日)一位藝人在宴席中突然掌摑文化部鄭麗君部長,事後振振有詞,說是不滿鄭部長要廢除中正紀念堂。這讓我們看到「蔣公神話」的威力。這個神話是,在長達約半世紀的時間內,透過教科書(國語、歷史、公民、三民主義),加上教科(音樂、軍訓),以及各種社教機制(含媒體),足足「教化」了三個受教育的世代,它的力道當然很強大。僅僅口耳相傳的傅斯年神話,台大人都深信不疑,那麼,長時期內鋪天蓋地打造的蔣公神話,不就更威力無窮嗎?這其間若摻雜既得利益、族群優越、主流複製等因素,力道就更強大了。

昨天(1月22日)一位藝人在宴席中突然掌摑文化部鄭麗君部長,事後振振有詞,說是不滿鄭部長要廢除中正紀念堂。(資料照)  

在這長達數十年的神話製造、傳承、複製的過程中,大家要記住:人民和真正「正在」發生的事情是隔離的,是牆裡牆外的,是無從知道的;等人們有機會知道時,態度可能是:啊,沒興趣啦,沒美國時間啦,啊,都過去了,還提它做什麼?賺錢最重要。耶,我不知道的,都是編出來的吧──不然,我怎會不知道呢?

「知」是一切的起點,但何其困難。例如:我想很多台灣人並不知道以下的這些事情吧?為簡明起見,我分條寫,主要整理自蘇瑞鏘的論文(詳後),加上個人的看法:

1、白色恐怖時期平民被逮捕後,首先是偵訊,最後才送軍法審判。偵訊時,完全和外界隔離(可能超過半年),刑求是主要的手段之一;有些刑求方式,光看文字敘述就會讓您嚇死(可看謝聰敏和楊金海的回憶)。

2、軍事審判根據的法令已經很嚴苛,但還有最後一關,也就是軍事審判的結果必須呈請軍事長官核定與覆議(核覆),之後才能確定處決或服刑。核覆的流程如右:保安司令部司令→國防部長官(主要是國防部長與參謀總長)→總統府長官(主要是秘書長與參軍長)→總統。在核覆過程中,不少政治犯的刑度被加重,甚至改為死刑。

3、蔣介石作為最高和最後的核覆者,常在判決書(其實是擬辦的簽呈)上直接批「處決」、改刑期。這是完全違法的,也就是蔣介石連ROC訂定的國法都不遵守,恣意妄為,恐怕比歷代皇帝權力都還大。

圖片輯自:周婉窈,《少年臺灣史》,頁219。臺北市,玉山社,2014。

4、為何說是違法呢?因為犯罪的刑度皆有法律明訂,當時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允許總統可以對被告逕為變更原判決而直接加刑。1956年以前,「陸海空軍審判法」有關覆議與覆審的規定,並未授權軍事長官得以逕為變更原判決;1956年「軍事審判法」133條更是規定:「核定判決時,如認判決不當或違背法令,應發交覆議,不得逕為變更原判決之核定」。因此,這些蔣介石直接在簽呈上加刑的處置,顯屬違法,還不要說涉及人權的問題呢。

5、蔣介石核覆的案件未必都是大案,即使不付軍法審判的感化小案,他也會有意見。從許多被蔣介石要求復議(審)的案例中,幾乎看不到他具體而明確地指出原判決有哪些屬「判決不合法」或「判決不當」。

6、蔣介石的批示有:「處以極刑可也」、「應即槍決可也」、「判處死刑可也」、「應判死刑」、「改處死刑」等等。徐會之最原初只是五年的徒刑,結果他大筆一揮「應即槍決可也 中正」,然後他一條命就沒了,而且他到死前都不知道是蔣介石批公文把他批死。

蔣介石(中)的批示有:「處以極刑可也」、「應即槍決可也」、「判處死刑可也」、「應判死刑」、「改處死刑」等等。(中央社)

7、1956年「軍事審判法」又規定:「發交覆議,以一次為限。」但是台北師範學校學生陳正宸,原本判無罪,被蔣介石駁回四次,直到陳正宸被判死刑為止。請問:這有道理嗎?

8、蔣介石若批示「發還覆議」或「發還嚴為復審」,往往變成死刑。這是下面揣摩上意的結果。請問:法在哪裡?傅如芝等十二位年輕人就這樣被處決──從無罪或交付感化改為死刑。請問:我們要感什麼恩?

9、具體的案例,有十五年改判死刑;無期徒刑改判死刑;「凡判處十二年以上徒刑者」一律處死;「凡已入匪黨而不事先自首者」一律處死。

蔣介石,在公文中親批:「凡判處十二年以上徒刑者一律改處死刑」。圖片截自:蘇瑞鏘,《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論文,頁221。(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官網)

10、如果我們得以全面清理政治檔案,或許我們能知道到底蔣介石違法(請注意違法二字)剝奪了多少生命?多少青春的歲月?人的生命就是那麼一次,人的青春也就是那麼一段時間。誰能還他們生命?誰能還他們青春?而恣意剝奪他們的生命和青春的人,還在被當神崇拜。

結語

何謂轉型正義?以下是綜合整理出來的定義:

一個國家從專制獨裁統治過渡到民主法治社會,針對過去國家機器被濫用來 對個人施以不當暴力(人權迫害)的情況,以政府的力量重新予以審視和調 查,追究加害人的責任,還受害人公道和正義,給以賠償,並進行制度改革, 以鞏固法治、深化民主、保障人權,確保將來同樣的事情不會再發生。

以此,真相、究責、撫慰、制度性改革,是其要義。和解是落實轉型正義之後,期待可能達成的目標。順序不能弄錯。

為何要進行轉型正義?其實是為了當代的我們,以及島嶼的未來──為了確保自由民主、人權有保障的生活方式。我們無法還受難者生命,無法還他們青春,我們只能讓他們的犧牲有意義,讓他們活在我們的集體記憶中。不然,他們實在太可憐了,真實的生命已被剝奪,然後還要在歷史中讓我們再殺死一次。

誰說過這麼一句話呢?「過去是走在前面的。」今天阻擋在我們前面的,是來自於過去的林林總總。今天,如果我們無法超克擋在我們前面的過去,它終將回頭反噬我們,吞噬掉前輩們犧牲奮鬥出來的自由民主。昨天的一個呼巴掌,來自於過去──這個由黨、政、軍、警、特、教、報(媒體),經過數十年所打造的過去。但願它只是我們落實轉型正義的艱難路程中的一個挫敗,為了當代和未來,我們必須持續努力。

回到前頭講的,「知」是一切的起點,但又何其難!

參考資料:蘇瑞鏘,〈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臺灣文獻》63:4(2012年12月),頁209─240。

(台大歷史系教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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