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是一切的起點,但又何其難!

一個口傳的、沒有證據的傅斯年神話都可以活在台大人心中,代代傳述下去,還三不五時被拿出來說嘴。
那麼,長達半世紀的「蔣公神話」,透過教科書(國、歷、公民、三民主義)+教科(音樂、軍訓),以及各種社教機制(含媒體),足足「教化」了三個受教育的世代,您說它的力道是不是很大呢?是不是比智商普遍較高的台大人相信的傅斯年神話更威呢?然後,這裡頭若摻雜既得利益、族群優越、主流複製等因素,那豈更不得了?
在這長達半世界的神話製造、傳承、複製的過程中,大家要記住:人民和真正「正在」發生的事情是隔離的,是牆裡牆外的,是無從知道的;等人們有機會知道時,啊,沒興趣啦,沒美國時間啦,啊,都過去了,還提它做什麼?賺錢最重要。耶,我不知道的,都是編出來的吧──不然,我怎會不知道呢?

「知」是一切的起點,但何其困難。
例如:我想很多台灣人並不知道以下的這些事情吧?為簡明起見,分條寫,請原諒可能失之粗疏:
1、白色恐怖時代平民被逮捕後,首先是偵訊,最後才送軍法審判。偵訊時,完全和外界隔離,刑求是的主要手段之一;有些刑求方式,光看文字敘述就會讓您嚇死。
2、軍事審判根據的法令已經很嚴苛,但還有最後一關,也就是要將擬定的判決呈請軍事長官核定與覆議(核覆),之後才能確定處決或服刑。
3、蔣介石作為最高和最後的核覆者,常在判決書(其實是簽呈)上直接批「處決」、改刑期。這完全違法、完全違法、完全違法!(老掉牙的梗:因為很重要,所以講三遍。)講白了,他連黨國訂定的「惡法」都不遵守,恣意妄為。
4、為何違法呢?不是亂講的,因為當時沒有一條法律允許總統可以對被告逕為變更原判決而直接加刑。1956年以前,陸海空軍審判法有關覆議與覆審的規定,並未授權軍事長官得以逕為變更原判決;1956年「軍事審判法」133條更是規定:「核定判決時,如認判決不當或違背法令,應發交覆議,不得逕為變更原判決之核定」。因此,這些蔣介石直接在簽呈上加刑的處置,顯屬違法。
5、蔣介石核覆的案件未必都是大案,即使不付軍法審判的感化小案,蔣也常會有意見。從許多被蔣介石要求復議(審)的案例中,幾乎看不到他具體而明確地指出原判決有哪些屬「判決不合法」或「判決不當」。
6、蔣介石的批示有:「處以極刑可也」、「應即槍決可也」、「判處死刑可以」、「改處死刑」等等。有位年輕人徐會之,原本只是五年的徒刑,結果他大筆一揮「應即槍決可也 中正」,然後他就沒命了,而且當然不可能知道是蔣介石要他死。
7、1956年「軍事審判法」又規定:「發交覆議,以一次為限。」但是台北師範學校學生陳正宸,原本判無罪,被蔣介石駁回四次,直到陳被判死刑為止。請問:這有道理嗎
8、蔣介石若批示「發還覆議」或「發還嚴為復審」,往往變成死刑。這是下面揣模上意的結果。請問:法在哪裡?傅如芝等十二位年輕人就這樣死掉,請問:我們要感什麼恩?
9、具體的案例,有十五年─>死刑。無期徒刑─>死刑。「凡判處十二年以上徒刑者」一律處死。「凡已入匪黨而不事先自首者」一律處死。
10、如果我們得以全面清理政治檔案,或許我們能知道到底蔣介石違法(請注意違法二字)剝奪了多少生命?多少青春的歲月?人的生命就是那麼一次,人的青春也就是那麼一段時間。誰能還他們生命?誰能還他們青春?而恣意剝奪他們的生命和青春的人,還在被當神崇拜。

(參考蘇瑞鏘,〈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臺灣文獻》63:4(2012年12月)。)

結語:
轉型正義是:
一個國家從專制獨裁統治過渡到民主法治社會,針對過去國家機器被濫用來對個人施以不當暴力(人權迫害)的情況,以政府的力量重新予以審視和調查,追究加害人的責任,還受害人公道和正義,給以賠償,並進行制度改革,以鞏固法治、深化民主、保障人權,確保將來同樣的事情不會再發生
真相、究責、撫慰、制度性改革,是其要義。和解是落實轉型正義之後,期待可能達成的目標。順序不能弄錯。
為何要進行轉型正義,其實是為了當代的我們,以及島嶼的未來。我們無法還受難者生命,無法還他們青春,我們只能讓他們的犧牲有意義,讓他們活在我們的集體記憶中。不然,他們實在太可憐了,真實的生命已被剝奪,然後還要在歷史中讓我們再殺死一次。
誰說過這麼一句話呢?「過去是走在前面的。」今天阻擋在我們前面的,是來自於過去的林林總總。今天,如果我們無法超克擋在我們前面的過去,它終將回頭反噬我們。今天的一個呼巴掌,來自於過去──這個由黨、政、軍、警、特、教、報(媒體),經過數十年所打造的過去。但願它只是我們落實轉型正義的艱難路程中的一個挫敗,為了當代和未來,我們必須持續努力。
回到前頭講的,「知」是一切的起點,但又何其難!

(圖片輯自《少年臺灣史》。玉山社,2014,頁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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