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陳管論文抄襲事件

 

關於陳建良、管中閔的論文(下稱陳管論文)「兩岸經濟合作架構(ECFA)政策效果評估 國際貿易實證」(2017/04/11),和張瑋玲的碩士論文(下稱張生論文)「ECFA貨品早收清單對台灣出口中國大陸之影響:差異中差異模型之分析」(2016/07/30),是否陳管論文有抄襲張生論文之嫌?我們重閱雙方論文,並參酌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NATPA)的比較報告「Report of the Investigation on the Chen-Kuan(CK) paper(2017) and the Chang Thesis(2016)」(http://www.natpa.org/index.php/recipes/211-the-final-report-regarding-s-accused-plagiarism-case),結論是:陳管論文確有多重抄襲張生論文,有些部分原封不動照抄,有違反學倫之實。

陳管論文摘要寫道:「本研究是文獻中首次採用差異中差異模型,計算ECFA的政策效果,提供了不同於現有一般認知的實證結果。」這是違反事實。因為張生比陳管論文早九個月前就已發表的碩士論文就是討論相近且重複的議題。更重要的是陳建良是張生的指導教授,陳與其他兩位論文委員校外教授,曾在二○一六年七月卅日就核准了張生論文。陳不可能不知道張的論文。陳管論文宣稱「首次」,實屬不實。

觀諸陳管和張生的論文,張生論文嚴謹遵守論文寫作倫理。張引用陳管的部分,清楚標出「引用自陳建良、管中閔手稿(2016)」且都集中在其論文第四章第一節的敘述統計部分,共有五表六圖(分別是表4-1、表4-2、圖4-1、圖4-2、表4-3、圖4-3-1、圖4-3-2、圖4-3-3、表4-4、圖4-4、表4-5)。另外張的指導教授陳建良也核准了張生論文內註明的「自行整理」、「自行計算」、「自行統計」、「自行分組」。也因此,別人若引用張生論文內張生的研究成果,就應該註明「引自張瑋玲(2016)」,或者加以括弧註明,這是任何一種論文寫作之最基本的學術倫理。

但我們看張清楚註明屬於自己做的圖表,卻出現在陳管論文,如張的「圖2-1」對應陳管論文的「圖1」。也如陳管論文「表3」的全部數據來自張生論文的「表4-8」、「表4-9」、「表4-10」等,卻看不到陳管註明表3是引自張的碩士論文。

在張生論文,有引用工商時報、自由時報、中央社等等的資料,張生將之編為表格分析。在陳管論文中也有引用一些相同報導,但僅在文內註明報導年度,沒有註明何月何日的報紙,也沒在參考文獻內一一列出。這種兩文內容極為相似,而後來才發表的陳管論文卻沒有註明出處,在文中很多地方出現。如張生的第十二頁、十三頁和陳管的第五頁、第六頁。我們高度質疑陳管論文在這一部分涉及抄襲張生論文,違反學術倫理。

另一方面,在參考文獻,管陳有十二篇,張生有廿二篇,有六篇相同。就管陳論文來說,已經有一半是相同的。這還沒有提到他們都有用到、卻只有單方列為參考文獻的部分。根據調查,台灣有關ECFA的學術論文至今不下兩百篇。

因此兩文的相同性很高。雖然陳管論文引用其他一篇碩士論文,就是沒有張的碩士論文。再說,陳管論文的分析模型「差異中差異模型」(difference in differences)沒有引用一些涉及此模型與其應用的國內外文獻資料及討論利弊,以強化他們論文的立論基礎與價值。反而張生卻引用國外文獻並討論國內有關「差異中差異模型」的相關論文。

陳管論文與張生論文之間的關係非常緊密,絕不能以張生參考文獻有列「陳管手稿(2016)」,就說陳管論文沒有抄襲。更不應該以管中閔曾有「不知道有這一篇文章」的反應,就說此陳管論文與管中閔沒有關係。掛名共同作者就需共同負責。否則楊泮池校長也不需因掛名共同作者的論文有爭議,而以放棄續任下台負責。我們必須尊重學生的研究成果,明白列出學生(國際慣例),不應該出現陳管論文有高度抄襲張生論文、違反學倫的問題。這種基本學術倫理問題不嚴正處理,如何教導學生扎實做學問,台大又如何堪稱引領台灣學術發展的龍頭?教育部推行高教深耕計畫,也應該從這一點開始。

(作者為台大校友,美國科羅拉多大學經濟學系榮譽退休教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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