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是修好不是修惡

勞基法順利三讀通過,把去年修法造成的無彈性,化為有彈性,且不失去年的修法精神,在中小企業與勞工間能平衡,其實不容易,看民進黨、國民黨與親民黨在挑燈夜戰時,還能平順走完就知道,這才是民意所歸,但少數勞團與在野黨仍然以勞基法修惡為標籤式的抹黑,實在令人不敢苟同。

以核實計算加班費倍數與加班時數來說,感覺會違背「以價制量」的原意,但現實面,以價制量已經變成用破碎排班、找計時人力的方式來應付,所以原來的員工沒有賺到加班費,還要面臨破碎排班的問題,而企業找計時人力,要面對熟練度不足、工作良率不佳的問題,真的是雙輸的局面,政策達不到效果,還產生危害,這樣的修正怎麼會是修惡?

再以「月加班工時提高到五十四小時」這句栽贓的話術來說,此次修法是改成總量三個月一百三十八小時,單月原則四十六小時不變,可以勞資協議、備查當地主管機關,以提高到五十四小時,來因應台灣急單式的產業型態,換言之,如果連續兩個月加班五十四小時,那第三個月就只能加班三十小時,平均還是四十六小時,卻多了勞資都有運用的彈性,為什麼是修惡?

最後,這次修法是順著去年的修法,很多人大概沒實際看過去年之前的勞基法,所以感覺不到進步,以前這幾條修法,勞工面對加班,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沒有把「協議」實際加入母法來保障。而去年的修法與今年的修法,把勞工的協議權明確入法,而且還加到加班時數安排等條款中,如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六條等,更把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也入母法中,這些就是以後可以加強勞檢的根據,所以勞工、工會權利更受母法保障,而且還強制地方主管機關留存可供勞檢的勞資協議,為未來擴大勞檢執法留下空間,就好像當年垃圾不落地政策,是為了後續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的前置立法一般,這就是進步的立法,只是需要一步一步調整,給產業時間,特別是已經在照顧高齡勞工的傳統夕陽產業,有彈性、有目標、有步驟,怎麼會是修惡呢?

(作者為大學經濟系兼任助理教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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