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沒是非?

 

有法官審理選舉期間辦桌宴客招待選民的賄選案件,竟以菜色不夠好的理由認定不構成賄選。據報導該賄選案件的被告在選舉期間席開千桌,招待上萬的選民。當天的菜色包括元蹄、鴨肉、芋頭排骨、炒米粉…等傳統宴席料理。實在看不出法官到底認為是要多好的菜色才能構成賄選?這樣的料理一桌要多少錢,一千桌又要多少錢,台灣民眾不是傻瓜,心裡自然有數。

反觀也是最近才剛發生的爭議判例,有兩名清潔隊員因為同情弱勢拾荒老婦人,而將民眾不要的回收物拿給該拾荒婦人。結果法院卻以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將兩名清潔隊員判刑確定。兩名清潔隊員拿民眾丟棄的回收物給老婦人前後十餘次,總金額才兩、三千元。所以清潔隊員平均每次提供給拾荒婦的民眾丟棄回收物的金額可能就是一、兩百元。這樣的金額發生在清潔隊員身上,法官就不會認為民眾丟棄的東西沒價值,反而認定是公務員貪污的行為。

從這兩件案例可以看到,台灣的法官在同一套法律之下,面對不同的被告可以採用完全不同的兩套標準。政客在選舉期間撒錢辦桌請客,席開千桌,當然意圖明顯。但法官好像覺得無傷大雅,擺千桌請客也沒什麼價值,不構成賄選。當被告換成清潔隊員,即便金額不高且被告不是圖利自己而是基於同情弱勢,法官反而認定民眾不要的回收物還是算有價值的財物。以「貪污」治罪條例對被告定罪。

台灣的法律只有一套,為何不同的被告卻可以有不同的標準?請客千桌不算賄選,送拾荒婦回收廢棄物就是貪污!請問這樣的法官跟這樣的司法環境,台灣還有起碼的是非正義嗎?

(作者從事半導體業)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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