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仁壽獨漏釋字717

 

前大法官、最高法院前院長楊仁壽昨日發表「年金改革 勿違憲轉嫁軍公教」一文(https://udn.com/news/story/7339/2250965),認為新法生效前,已申請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因退休事實完全實現,仍適用退休金較高之舊法。後學拜讀,略提淺見如下:

(一)楊仁壽共計臚列二七一至六二九等十四號大法官解釋,闡釋信賴保護、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然而不知何故,未論及與年金改革最相關之釋字第七一七號。關於銓敘部、教育部於一九九六年修改法令,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其原來可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大法官公布釋字第七一七號,確認並未違憲。大法官指出:「權衡修正規定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新法所採之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由此可知,信賴保護、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非民主法治國家之唯一價值,若將其無限上綱,忽略其他公益,反而是違憲之舉。

(二)釋字第七一七號理由書並指出:「修正規定是為了避免優惠存款利息差額造成國家財政嚴重負擔,進而產生排擠其他給付行政措施預算(如各項社會福利支出),以及造成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等問題,有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對照楊仁壽所提:「年金將破產,與國家將破產是兩回事…」等論述,淺見認為大法官所捍衛之價值,理應不僅止於只要國家不破產,就要堅守信賴保護,畢竟上述理由書所提及之社會福利資源的合理分配、代間公平、財政永續,也都有其憲法基礎。

(三)釋字第七一七號亦指出:「國家於衡量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性時,對較低階或情況特殊之退休公教人員,應通過更細緻之計算方式,以減緩其退休後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之衝擊。」這是本次年金改革必須妥善因應之處,不過前大法官、最高法院前院長恐怕不在所謂較低階退休公教人員之列。

(四)德國憲法法院對扣減退休俸是否違憲之判決亦指出:基於制度的彼此合致,法定年金保險的改變,可以做為公務員退休俸調整及下降的準據。試問德國社會保險實施數百年不墜,台灣卻數十年就瀕臨崩盤,原因何在?

(作者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通識中心副教授,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公民團體代表)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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