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專屬台灣人民的人權雙十節

──「100行動聯盟」廢除「刑法第100條」的抗爭25週年

      今天所謂的「雙十國慶」日,源自國民黨所宣稱的「武昌起義」日(1911年10月10日)。然就史實觀之,「武昌起義」對中華民國取代大清帝國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袁世凱北洋派的影響力可能更大),更與當時已在日本統治下的台灣人民杳不相涉。然而,1945年以後,此一建構於中國的國慶日,卻飄洋過海成了台灣的國慶日。更諷刺的是,1949年以後,在中國的土地上,「雙十國慶」已被「十一國慶」取代而成絕響;反倒是台灣人民至今還在慶祝「雙十國慶」,即使兩度取代國民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亦不例外。

      久經國民黨洗腦的台灣人民,多對「雙十國慶」的歷史典故倒背如流;然對台灣25年前(1991年)的10月10日,由100行動聯盟發起廢除刑法第100條以爭取言論自由的抗爭故事,卻相當陌生,這只能說是國民黨的「去台灣化」與「中國(國民黨)化」教育太過成功有以致之。25年後的今天,吾人應提倡以此作為專屬台灣人民的人權雙十節,取代國民黨的革命雙十節。在此之前,先來認識100行動聯盟發起廢除刑法第100條的抗爭史。

一、刑法第100條與言論叛亂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主要在保障人民能將內心的意見形諸於外的言論自由。然而,在戰後漫長的強人威權統治時期,台灣人民的言論自由卻常遭國民黨當局鉗制。而當局鉗制言論自由的利器之一,乃是刑法第100條(制定於1935年)。

      刑法第100條的內容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便觸犯普通內亂罪,即便只有言論主張而無暴力行為。然而,該法條僅規定「破壞國體」等四個主觀不法意圖,而未提及客觀行為要件。亦即是說,究竟要做出何種行為才算「著手實行」內亂,該法條未有明文規定。1949年當局又制定「懲治叛亂條例」,加重觸犯刑法第100條者的刑責(其違法要件仍規範於刑法第100條當中),導致白色恐怖肅殺的政治氛圍長期壟罩台灣。

      台灣在白色恐怖時期,因觸犯刑法第100條的「言論叛亂」案件甚多,1964年彭明敏等人的「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案」、1968年柏楊的「大力水手案」皆是顯例。即使1987年解除戒嚴、乃至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之後,這類「言論叛亂」案件仍持續發生,1991年的「獨台會案」即為一例。直到1992年刑法第100條被修正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增加「以強暴或脅迫」六字),台灣才不再出現「言論叛亂」案件,白色恐怖遂逐漸走入歷史。

      廢除刑法第100條,乃是長久以來眾多關心人權的有志之士所共同促成。其中,成立於1991年9月、接著在10月以「反閱兵、廢惡法」的行動衝擊國民黨當局的100行動聯盟,即是最具代表性的團體。



(圖/轉自Flickr Creative Commons)

二、100行動聯盟的緣起與發展

      1991年5月9日,調查局以參與史明的獨立台灣會(獨台會)為由,逮捕了陳正然、廖偉程、王秀惠、林銀福等四人,引發社會譁然。其後民進黨黨團在立法院提案,而於5月17日廢除了「懲治叛亂條例」。然當天獨台會四名涉案人雖獲交保,卻仍被提起公訴,並可能被依刑法第100條加以懲處。此外,在這前後,陳婉真、郭倍宏、李應元等政治異議人士陸續被當局以刑法第100條起訴或判刑。上述情勢的發展讓許多人意識到,必須廢除刑法第100條才能落實基本人權的保障,這些都是100行動聯盟成立的重要背景。

      該年9月8日的「公民投票進入聯合國大遊行」,則是該聯盟成立的近因。當日抗議民眾與警方僵持不下,台大經濟系教授陳師孟建議主辦單位先行解散群眾;若是10月10日前上述異議人士仍未被釋放,雙十閱兵再來抗爭,群眾遂逐漸散去。因此,待遊行結束,陳師孟便開始思考未來可能的行動方向。

      9月15日,陳師孟與廖宜恩等十餘人在紫藤廬商議,決定以「反閱兵、廢惡法」作為行動的訴求,所謂的惡法即是指刑法第100條。9月18日召開發起人會議,由陳師孟擔任召集人,參與者包括李鎮源(中央研究院院士)、林山田(台大法律系教授)、陳永興(關渡療養院院長)、陳傳岳(比較法學會理事長)、張忠棟(台大歷史系教授)、楊啟壽(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總幹事)、廖宜恩(興大應數系教授)、蔡同榮(公民投票促進會會長)、鍾肇政(客家人公共事務協會理事長)、瞿海源(台大社會系教授)等人。9月21日,這個由廖宜恩教授所命名的100行動聯盟正式成立。

      往後的20天當中,該聯盟除了在各地舉辦說明會與連署活動,也積極拜會朝野黨團。此外,該聯盟也與宋楚瑜等國民黨要員當面溝通;原本雙方於10月6日達成「使用非暴力方式實現和平政治主張之行為,不構成刑法之內亂罪」的協議,然時任行政院長的郝柏村卻斷然拒絕。

      10月8日上午,該聯盟核心成員評估時勢的發展,一度有意停止反閱兵活動。然在10月8日中午,若干聯盟成員於總統府閱兵台前演練「愛與非暴力」的行動時,卻遭到憲兵毆打;因此,該聯盟決定採取抗議行動。10月9日,約有八百人在台大醫學院基礎醫學大樓前靜坐抗議。10月10日凌晨,警方開始對現場群眾進行暴力驅離。


(圖/轉載自台南市議員林宜瑾網頁)

      反閱兵行動結束後,該聯盟透過各種途徑,持續關注刑法第100條的問題,以延續該運動的能量。直到1992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00條的修正案,隔天該聯盟才以完成階段性任務而宣布解散。

三、100行動聯盟的特質與定位

      在長達半年多的抗爭過程中,100行動聯盟有許多可貴的特質,如強調「愛與非暴力」的抗爭。然非暴力抗爭必須透過專業訓練才能展現,而非只是一種理念或口號。在這場抗爭當中,曾在加拿大受過非暴力抗爭訓練的牧師林宗正與社會運動者簡錫堦,他們將其所學傳授給聯盟的成員。透過愛與非暴力的抗爭,該聯盟的訴求獲得台灣社會相當程度的肯定,而成功迫使國民黨讓步,該行動也因而被視為台灣首次展現完美的非暴力抗爭。


(圖/邱萬興攝)

      此外,該聯盟以知識份子為主體,又能整合其他團體,也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過去的反對運動多由政治人物所發動,然該次抗爭卻是由學界人士所主導。難得的是,原本學術討論常有歧見的學者,在參與該運動時,立場卻是相當一致。而且,這些成員的出身背景與專業領域各不相同,卻能發揮各自的長處。另外,該聯盟也整合了其他團體,如「萬佛會」、「基督教長老教會」以及「天主教人權關懷小組」等;甚至連運動路線不甚相同的團體(如「台灣建國運動組織」),後來亦與該聯盟合作「分進合擊廢惡法」。

      就歷史定位而言,該聯盟發動這場抗爭,之所以能產生巨大的改革能量,主要來自「力」與「理」等兩個面向。在「力」的面向,林山田教授從「懲治叛亂條例」因群眾抗爭而被立法院火速廢止的經過,體悟到「惡法能廢,靠的是力而不是理」、「惡法能廢,不是專業學理的辯論,而是靠群眾運動所形成的壓力」等道理。該聯盟即是透過「反閱兵、廢惡法」的抗爭,展現群眾愛與非暴力的力量,終於促使當局的妥協。

      而這場抗爭不僅是群眾「力」的展現,也來自知識上「理」的說服。該聯盟成員當時透過演講、連署、遊說、請願、助選等途徑,積極宣揚廢止刑法第100條的理念,影響許多民眾乃至部份國民黨的立委。可見這場抗爭,乃是「力」與「理」的完美結合。

      經過這次的抗爭,刑法第100條雖只修而未廢,然修正的結果,對言論的開放、海外黑名單人士的返台、政治犯的釋放等等,皆有極大的影響。如之前因台獨言論遭到起訴的黃華、陳婉真等人即是在該法修正後獲釋,至今也未見有人再被當局以該法條定罪,鄭南榕所追求的百分之百言論自由庶幾達成。數十年的白色恐怖時代也遂逐漸走入歷史,台灣的人權保障從此大步邁進。

      在強調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的今天,吾人所要面對過去的國家暴力,不只二二八與白色恐怖而已,還包括長久以來的黨國洗腦教育,國號、國父、國歌、國旗乃至國慶皆為顯例。在10月10日的今天,提倡以專屬台灣人民的人權雙十節,取代國民黨的革命雙十節,是今日吾輩實現轉型正義所應努力的方向。

 

作者簡介:蘇瑞鏘,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

< 資料來源:綠色逗陣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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