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擴權法案 憲法法庭:多數違憲 藐視國會罪 違憲

備受關注的「國會擴權法案」釋憲案,憲法法庭昨作出判決,多數違憲。(
記者叢昌瑾攝)

備受關注的「國會擴權法案」釋憲案,憲法法庭昨作出判決,多數違憲。( 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備受關注的「國會擴權法案」釋憲案,憲法法庭昨作出判決,認定立法程序雖合憲,但立院要求就總統國情報告進行詢答等多項規定,以及人事被提名人應具結、對拒絕證言的人士處以罰鍰、藐視國會罪、立院委員會成立調查專案小組等爭議法條皆屬違憲,反質詢則是做限縮性合憲解釋。

立法院五月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國會擴權法案共四十四個條文,總統、行政院、監察院、立法院民進黨團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共十七項違憲,四項部分違憲,六項在憲判前提下合憲,其餘為合憲或不受理。

總統國情報告 立院無權要求詢答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程序雖有瑕疵,但整體尚未完全悖離公開透明討論原則,未牴觸憲法。「總統國情報告」則認定,國情報告並非立院得片面決定,立院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權就國情報告內容,詢問或要求總統答復、聽取立委建言,均判違憲。

官員以問題或疑問句答復立委,即便有禮儀爭議,不構成「反質詢」,此前提下不違憲;被質詢者非經主席同意不得缺席、裁處罰鍰、彈劾懲戒移送權、追訴刑事責任等,均違憲。

人事同意權要求被提名人應有具結義務,違者決議裁罰,均違憲;立法院委員會設立「調查專案小組」違憲,須由院會決議成立「調查委員會」明確授權;調閱文件也應由院會決議,調委會無權自調。

舉行聽證會方面,認定社會關係人士須經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等人協助、缺席或拒絕證言或虛偽陳述的裁罰規定,均違憲;刑法藐視國會罪違反刑罰最後手段性、比例原則,違憲,即起失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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