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林奕含就沒事? 陳星聲明反露定罪關鍵

補教名師陳國星神隱半個月後發表聲明,表示自己曾跟林奕含交往2個月,並被雙親要求分手。(擷自臉書、網路,本報合成)

〔記者賀靜賢/台北報導〕作家林奕含輕生一案,被點名誘姦的補教名師陳星(陳國星)在神隱10多天後,於今天透過補習班發表聲明,表示自己曾跟林奕含交往2個月,將他與林奕含之間的關係定調成「婚外情」,但目前林家父母尚未出面回應,陳星片面聲明也待證實。然而,定調成婚外情,或林奕含當時真的已經滿16歲而無法成立與未成年人的強制性交罪,陳星就可以完全沒事了嗎?有律師認為「不一定」!

一名律師表示,即使由目前表面證據看來「強制性交罪」難以成立,但外界一直在討論的「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交罪」,恐怕更容易成立。理由是,陳星自稱交往2個月,等於間接承認兩人有性關係;他說時間點是在林奕含要北上唸大學時,等於避開了16歲;但是根據刑法第228條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即使外界認為補習班師生間的「權勢」關係,可能未必如學生師生強烈(例如論文不予通過),但「機會」的解釋空間很大。若林家父母能證明林奕含當時已有憂鬱症,陳星曾為林奕含補習班老師,又「趁虛而入」,就有成罪可能。

也有律師認為,若要論法或難成罪,但在實務上並非不可能出現社會輿論,而在採證上相形寬鬆,因此若林家父母能提出實證兩人的「關係」時間點、林奕含年紀和當時身心狀態,未必不會出現有罪判決。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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