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不實納管網紅 最重罰2500萬

公平會通過修正案,將網紅納入不實廣告的裁罰對象。圖為中國直播主直播銷售商品的畫面。(中央社資料照)

 

在社群網站以影音及撰文踩紅線 不論是賣家或薦證者一樣裁罰

〔記者黃皓宸/台北報導〕網紅、直播主、部落客若涉及廣告不實,要當心了!公平會昨表示,基於網紅等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日益普遍,為防範網路廣告不實,昨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將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若涉有廣告不實,將處新台幣五萬至兩千五百萬元罰鍰;另網紅若於社群網站利用影音及撰文,不論為賣家或薦證者,廣告不實一樣受罰。

公平會表示,廣告主不得為不實廣告,否則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應予裁罰,而網紅等在網路上銷售或服務,不論銷售自身商品或服務,或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都屬賣家身分,故消費者看到的是網紅生動的銷售內容,若內容涉有不實,網紅都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將依公平法予以開罰。

公平會說,網紅即使非賣家,而是幫廠商代言,其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此時網紅雖非廣告主,但仍是薦證者,若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亦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之民事責任;另網紅已知內容不實,依然和廠商故意為不實廣告,雙方將同時受公平法裁罰。

造成消費者損失 負連帶賠償責任

公平會舉例,例如直播主為促銷其商品或服務,於直播抽獎活動廣告,未同時揭露獲獎後,領取獎項資格之限制,造成買家誤判而衝動購買;又如網紅為銷售商品於YouTube等影音社群上刊播優惠,未完整揭露活動限時、限量或不適用之購買商品範圍等限制條件等,都包括在內。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表示,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在網路以撰文或影音推銷,不論是賣家或薦證者身分,均應遵守公平法,勿踩廣告不實紅線;修正案於今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告起生效,裁罰金額標準以廣告主規模、輕重罪及是否為累犯等事宜而進行處分。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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