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大學學位之尺/恥

國民黨南投縣長候選人許淑華的論文,逢甲大學審定為「不當引述」,未達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應予撤銷學位之程度,僅做成論文修正後,送交學校備查的決議。

許淑華論文涉抄襲案,逢甲大學審定結果出爐涉及不當引述。(圖:擷自逢甲大學臉書)

 

逢甲大學是依「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認定許的論文未達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程度,但仍有違反學術倫理的情形,故限期命許淑華修正論文,顯然,逢甲大學認定許的論文「仍有違反學術倫理」。

查遍逢甲大學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態樣,包括要點列舉三種情形,或該校「學術倫理自律規範及管理辦法」臚列的九款行為類型,均無所謂「不當引述」;其中,違反學術倫理最重要的類型:抄襲,係指援用他人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資料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所以,抄襲分兩種:「未註明出處」與「有註明出處但註明不當」;前者,直接認為抄襲;後者須至「情節重大」程度,以抄襲論。是故,未註明出處,等同於情節重大的抄襲,直接認定為違反學術倫理。

學位授予法規定,論文抄襲,僅有撤銷學位,公告註銷學位證書一途,並無逢甲大學所謂限期修正送校備查的法律效果。教育部如發現逢甲大學處理許的論文有違法或不當之疑義,應限期改正或糾正,仍未妥為處理,得對於違反情形作具體處分認定及建議,由學校據以辦理;未辦理得糾正,並減少各項獎補助及招生名額。

逢甲大學認定許的論文不當引述內容三十二頁,關係人謝百傑的研究報告也是三十二頁,幾乎全抄;許淑華也承認有「不當引述」、「未註明出處」,許的論文已屬抄襲而違反學術論理。

報載謝的報告早於二○○八年已於期刊發表,而許是二○○九年取得學位,逢甲大學判定許的論文完成於先而屬原創,頗有出入;且「不當引述」如係許抄謝的報告,那許何以是原創?倘非如此,許又如何「不當引述」?更何況「不當引述」非該校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卻新創「不當引述」類型,有無為許量身製衣?加上未註明出處的抄襲等種種疑點,逢甲大學處理許的論文已然有違法或不當之疑義,教育部應速調查逢甲大學對許論文之審定,莫讓衡量學術倫理之尺,成為逢甲大學學位之恥,以正視聽。

(作者為執業律師,臺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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