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應交代電郵的來源

 

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涉及抄襲,被揭發後火速召開記者會辯駁。在記者會中,高虹安展示兩封來自辛辛那提大學的電子郵件,謊稱校方的學倫單位已還她清白。

第一封電子郵件是檢舉函,發信日期八月二十日,事由是高虹安的學術不倫。這是一封匿名的檢舉函,發信人還特別要求校方保密。(附圖一)

第二封電子郵件的日期是八月二十二日,發信人史崔瑟(Jane E. Strasser)是學倫辦公室的主管,也是檢舉函的收信人之一。史崔瑟利用這封電子郵轉寄檢舉函。(附圖二)

第二封電子郵件的內容,純屬史崔瑟對檢舉函的主觀描述與個人看法,無關高虹安的抄襲與侵權調查。這是一封校內主管的討論信函,卻被高虹安扭曲為學倫調查結果。

這兩封電子郵件落到高虹安手上,過程疑點重重。高虹安公開展示來路不明的信函,當作「假傳聖旨」的工具,可謂欺瞞成性,目無法紀。

怎麼說呢?以下是我的分析:

一、高虹安不可能是這兩封電子郵件的收信人。第一封是檢舉函,不可能寄給高虹安本人。第二封是大學主管的內部討論,也不可能包括高虹安。

二、高虹安能取得這兩封電子郵件,表示她在辛辛那提大學有「內應」,而且這個人的層次相當高,可以接觸到這兩份敏感的內部電子郵件。

三、高虹安在辛辛那提的「內應」可謂目無法紀,膽敢將學倫調查的相關郵件透露給當事人,充當假傳聖旨的工具。員工洩漏雇主的內部信函,不只違反僱傭合約,也是法律上的侵權行為。

四、高虹安也一樣目無法紀,當眾展示不當取得的電子郵件,並扭曲郵件的內容,謊稱校方已還她清白。高虹安不當取得並公開校方信函,也屬法律上的侵權行為。

五、如果高虹安的「內應」同意她公開這兩封電子郵件,那這個人就要罪加一等,除了洩漏校方的內部文件,還允許他人不當使用,屬惡意的洩密。

六、如果高虹安的「內應」不知道這兩份電子郵件會被公開,那這個人就是被高虹安出賣了。因為高虹安展示這兩封電子郵件,間接曝光這個人的侵權洩密行為。

高虹安可取得這兩封電子郵件,內情絕對不單純。特別是應該保密的檢舉函,竟然落到被檢舉人手中,而且還被公開展示。高虹安與其「內應」的作為,嚴重違反學倫調查的保密規定。

高虹安應該交代這兩封電子郵件的來路。如果高虹安拒絕透露,我會直接向辛辛那提大學舉報,並要求校方調查相關的洩密與侵權行為。

 

 

< 資料來源:翁達瑞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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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達瑞

翁達瑞
曾任教多所美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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