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超馬好手,變成一路好走?

我無意判斷林義傑的行為究竟有沒有罪,畢竟我不是承辦律師,對於案情肯定沒有檢察官了解,但是我想介紹一下,關於林義傑,檢察官所認定的事實:

簡單來說,就是林義傑在2021年7月,成立了「真相智財顧問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是許仁泰,公司資本額是25萬元,都由他一人掛名獨資,林義傑則是實際負責人。從成立公司開始,他們就去取得國外的電影公司影片代理權,再自己大量上傳影片片源到分享網站,民眾看到以後,下載轉傳(BT,下載時同時散佈),再對民眾提告,讓民眾跟電影公司和解,取得和解金以後抽成。成立不到一年,已經提告上千件。

這件事錯在哪裡?檢方認為,林義傑等人的行為,違反了律師法的「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案件」罪,以及「包攬他人訴訟罪」。

為什麼?因為,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幫不特定人打訴訟,林義傑不是律師,所以不能當國外版權公司的代理人提告,而且不是律師身份,就不能替不特定人進行訴訟程序,取得和解金分成。

林義傑提出的質疑點有三:第一,他是「在做正義的事」,第二,為什麼我本來是證人,後來變成被告?程序有問題!第三,想查水錶就查吧!

坦白說,這樣的抗辯其實很蒼白無力,不如不要說。容我簡單的分析:

1.這一點都不正義好嗎?真相公司去年跟威視與甲上公司簽約,可以網蒐下載影片的民眾,也就是抓盜版,表面上是很正義,但是,怎麼可以把自己取得授權的影片,自己上傳讓大家下載,再去告人家?

如果授權的公司同意他們這麼作,授權公司本身就會有問題了,遑論他們只是代理抓盜版的民眾而已。民眾下載盜版,有違法重製的問題,固然應該檢討,但是他們把影片傳到下載點,讓民眾下載,再去提告取得和解金,難道這樣就是正義的嗎?再者,處理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就是只有律師能作,林義傑沒有律師執照,為什麼可以替別人提告、伸張正義?

2.證人變成被告,是很常見的,這一切都要怪他自己。因為公司負責人是許仁泰,不是他。檢方一開始一定會先以被告身分,傳喚公司負責人,許仁泰肯定大聲喊冤,說他自己只是人頭,林義傑才是實際負責人。這時候,檢方不知道許仁泰是不是為了故意脫罪才這麼說,只能先以證人身分傳喚這個跟本案看起來沒關係的人,因為證人不能說謊(被告可以),不然有偽證罪的問題,所以林義傑只能說實話,承認自己是實際負責人。林義傑承認以後,當然就會變成被告,這有什麼好質疑的?

我倒是想問,為什麼經營正正當當的公司,要找別人當人頭?大家不是都會希望自己可以當賺錢的正義使者嗎?你說說看、你說說看啊?

第三,查水錶?這年頭只要是批評政府,犯法被抓,就要說政府查水錶嗎?這件事才剛開始偵辦,日後法院有可能判無罪,也可能認定有罪。在檢方偵辦時,就急著說這是查水錶,那麼意思是說,只要罵政府,之後就取得無敵星星,怎麼犯法都無所謂,否則就是查水錶嗎?

一開始,沒人在講他的國民黨文傳會義務副主委身份,把政治帶進司法,除了破壞司法信譽,能還給自己什麼清白?就事論事,說明自己為什麼要借人頭經營公司、有沒有提供下載影片給民眾,再去告對方,這樣很難嗎?

違反著作權法,本來就是不對的,想看影片就要尊重原始創作人,但,不是律師卻想要代理訴訟、提供影片讓別人下載再提告,獲取和解金,讓民眾看一部片就要付5、6萬元,是不是該反省自己,為什麼會從超馬好手,變成一路好走?

 

< 資料來源:呂秋遠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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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呂秋遠

呂秋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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