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紅媒修理李明哲 無聊又無知

我國公民李明哲遭中國不當關押五年,終於在昨(十五)日安返台灣,發公開信說「現在我是被愛緊抱,而不是被恐怖圍困」,令人動容。卻見「紅媒」報導,按照我國司法管轄權,李明哲回台後仍須受審。

台灣NGO工作者李明哲(右)遭中國大陸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5年,昨天刑滿出獄,今天上午自廈門搭機返抵桃園機場。(記者朱沛雄攝)

台灣NGO工作者李明哲(右)遭中國大陸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5年,昨天刑滿出獄,今天上午自廈門搭機返抵桃園機場。(記者朱沛雄攝)

 

 

我國刑法第七條確實有規定,國民在國外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應依法處罰。但適用此條的前提是觸犯我國刑法罪名。

中國認定李明哲組織、策劃、實施顛覆中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犯該國刑法「顛覆國家政權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然而,前述「罪行」套入我國刑法規定,既非觸犯內亂罪,也不能說是外患罪,難道是成立妨害國交罪?「紅媒」泡製泡製如此「假新聞」,不先講清楚李明哲觸犯我國(而非中國)刑法的罪名為何,意在混淆視聽,既無聊復無知!

民事上是有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本國執行的問題,但在刑事上並非如此。台灣不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判處李明哲「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根本不能在台灣執行;李明哲回台,當然可以合法行使公權。這就是中國判決剝奪台灣公民政治權利的最大矛盾!

(作者為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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