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 實務上不宜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在籍投票制度再度引發關注,力推不在籍投票者主張應保障無法返鄉投票的民眾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權,此外,目前已有一百一十五個國家實施此制度,台灣應順應世界潮流。然而,就選舉實務角度而言,茲事體大,貿然實施恐將損害選舉公平性及民眾對民主的信任度!分述如下:

一、不在籍投票易滋生選舉爭議:去年美國大選,開票時曾一度領先的川普之所以被拜登反轉,關鍵就是拜登在「郵寄投票」部分大幅超前;又因郵寄選票無法直接確認投票人身分,導致川普支持者質疑選舉舞弊,風波不斷。

選舉結果的正確性,是不在籍投票最大疑慮之所在,因為難以驗證選票是本人所投,不是他人代投、冒投。以今年即將舉行的四項公投案,中選會都發現有「連署前死亡」情形;之前罷免高雄市議員高閔琳的第二階段連署補件,經審查也有近七成造假未成案。不在籍投票行之多年的美國,都會發生選舉結果正確性的爭議,而連罷免和公投連署都出現虛偽造假情事的台灣,又如何防杜弊端?

再者,倘若選情激烈,如二○○四年總統大選與二○一八年的台北市長選舉,在差距甚微的情況下,最後是由海外的郵寄選票定奪勝負,屆時敗選方的支持者恐難以接受而發動抗爭,導致社會動盪。

二、難以排除中共干預選舉:依據憲法,投票應採「無記名」的秘密方式進行,然而,倘若中共威脅中國台商,需確認台灣籍職員票票投給特定候選人,試問屆時如何阻止此種妨礙「秘密投票」的違憲舉措?豈不是大開中共決定台灣選舉結果的漏洞?

三、大幅增加選務行政成本:現行台灣已針對投票所工作人員實施「移轉投票」,倘再納入在營服務的軍人、外地服務的警察、外縣市求學學生、在監服刑的收容人等為不在籍投票的適用對象,人數勢必暴增,大幅增加選務行政成本。

筆者曾數度參與選務工作,深深感受到現行選民親自至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以及現場唱票、計票的方式,有效確保了選舉的公正性與正確性,這也是台灣民主深化的基石。不在籍投票弊端若無法有效排除,實不宜貿然實施,以免危及選務公正、重傷民主法制的公信力。

(作者為前監獄教誨人員,高雄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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