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監委辭職?怪哉!

依近日媒體報導,監察院查洩密案成為熱門話題,有人發表「監委應辭職接受偵查」一文,其立論怪異,值得探討,以免混淆視聽。

該文指出,雖然法律上有無罪推定的理論,未定案前,被告是被推定無罪,但是,如果監察院對自己人都移送了,在客觀上,可以讓人相信足以推翻無罪的推定了。

又指出,為了避免外界認為檢察官偵辦監委時,就像潛在的小偷在辦現任警察,這樣怪異的心理會影響司法公正,無法保持正常心,監委應辭職接受偵查,檢察官才能以平常心偵查,司法也才能獲得人民信賴。

目前監察院把「洩密案」交給司法機關辦理,是正確的程序。檢察機關把該案當作「他字案」,而不是「偵字案」,且目前被告尚不明確,何來「推翻無罪的推定了」之見解?(資料照)

 

 

事實上,目前監察院把「洩密案」交給司法機關辦理,是正確的程序。檢察機關把該案當作「他字案」,而不是「偵字案」,且目前被告尚不明確,何來「推翻無罪的推定了」之見解?且要高監委辭職接受偵查?怪哉!

該文把檢察官喻為「潛在的小偷」,監委喻為「現任警察」,是不倫不類的見解。事實上,依現行憲政體制,對於檢察官的違法失職,監察權的行使,在憲法第九十九條有明文規定,監察委員與檢察官何來「警察與小偷」之關係?

前監察委員陳師孟先生近日出版《司法與惡的距離—尖尾週記》。其中「當大總統槓上小檢察官」一文,敘述他調查馬英九前總統和侯寬仁檢察官之間的恩怨情仇,是非對錯,做了徹底的釐清。

如今細讀該文,發現當時法務部長,法官,檢察官及有關公務員,參與了那次官場惡鬥(二〇〇六年八月~二〇一〇年十月),竟然濫用公權力,做了不公不義的事,引人遺憾。

我們發現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及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枉法裁判罪」與「濫權起訴罪」,人民受害者可以提告,但從未發揮功能,冤抑難伸,因此需要監察權之行使。不過,此項監察權的行使,卻遭到檢察官及法官的反彈,監察權與檢察權的糾葛,由來已久,仍未解決。此等奇特現象,不知何時才能消失?讓人覺得台灣「司法與惡的距離」怎麼這麼近!

(台灣北社理事)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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