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國家機密必須最大限度公開

直接先說結論,這個是在散播錯誤訊息。

這兩天有人在盛傳這個書函,說蔡英文的人事跟論文資料保密超過30年,看了一下,其中有很多錯誤觀念。

內文我們先不討論,因為這照片沒有顯示,首先是這裡寫的密等跟期限,指的是這份教育部書函的密等跟期限,而不是蔡英文的升等論文及應備文件的保密期限。

其次,密件的保密期限是不是只能十年?答案是錯的,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示就有說明,所謂的保密期限,指的是政府機關行政運作過程須保密之事項 ,可於行政目的達成後予以解密外,其餘有關個人權益之保護,並無完成期限,依法即應持續保密。

舉個例子,某次警察機關去搜索A的住所,搜了老半天查無不法,在搜索過程派幾個警察去、搜查了那些東西,這是行政上的運作過程,列為密等後,十年後必須公開,但是搜索過程中有找到A的小三電話、A的日記本,這些內容依法無需公開也不應公開,所以保密是沒有期限的,跟密等「沒有關係」。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9條,蔡英文的論文跟備審資料並不是密件,而是「審查過程、審查人及審查意見」是密件,因為這涉及對個人的價值判斷跟隱私,也可能會影響審查意見的公正,所以沒有期限。

但是你要查蔡英文的備審資料跟論文是可以的,不能查的是當時評審委員的「意見」,所以從法理來說,這個函要分成三個部分來談:

1.這張照片上的期限跟密等,是給受文者看的,也就是陳學聖國會辦公室,除非陳學聖看不懂公文,至於實際上有沒有說蔡英文那些資料要不要保密,看不出來,因為沒有內文,看起來這書函有附件,可能有蔡英文的個人資料,所以列密等期限30年。

2.跟個人隱私與審查意見有關的內容,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保密期限,大家討論的30年、20年、10年的期限,是指「國家機密保護法」中的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而蔡英文的審查過程為「一般公務機密」,自沒有受限的必要。

3.可以公開的東西是什麼?蔡英文的論文跟備審資料是公開的,審查會的結果是通過或不通過,但當時參與審查的委員的意見,是不公開的。

最後一個法律小觀念,為什麼國家機密必須最大限度公開,而一般公務機密反而不用,因為政府資訊公開的原意是揭露政府的行政作為,而不是揭露政府所掌有的人民資料,被列為國家機密者,因為跟國家的重大運作息息相關,所以應該讓人民知曉,但是政府在行政過程中所掌握的人民資訊,則是反過來,應該是最小限度公開,甚至不予公開。

< 資料來源:石明謹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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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明謹

石明謹
石明謹:專業足球球評、學歷: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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