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有幕僚指責我口出惡言

民眾黨有幕僚指責我口出惡言

說實在的,民眾黨上從黨主席、幾位發言人,下至民眾黨網路(義勇)軍,對本黨、本黨同志、本人,經常用各種字眼,尖銳批評指教。

那些算不算口出惡言?我從未浪費時間去口水戰,但確實點滴在心頭。

進廚房就不怕熱。我討論公共事務向來對事不對人。

是合理批判,還是口出惡言?我接受公評。

但政壇應該沒有這種「你的黨可以羞辱我、我不能批評你的黨」的道理。

更何況,我的黨沒有領政黨補助款,我也沒有領立委薪水和助理費。

我只是一個「期待看到立委拿出應有表現」的納稅公民。

每年領七千萬和二億補助款的在野黨,既然說是因為憲政爭議才抗爭,該拿的釋憲門票就要穩穩拿到。不要賭運氣,不要賭大法官改變見解。

我在表決大戰前一天晚上,已經公開發文好言相勸,提醒所有杯葛議事的立委,如果要真心抗爭,就投下反對票。

初衷非常簡單:

既然部分立委宣稱這次人事任命有憲政爭議,主張杯葛審查的在野黨,就有責任把這個憲政爭議帶進憲法法庭,讓大法官出來講話。

釋憲的門票就在那裡,人數絕對足夠的在野黨,有責任把釋憲門票穩穩拿到手。

但「不投票」甚至「領了票又不投票」的策略,讓穩拿到手的釋憲門票飛了。

問題的核心是:

釋憲的門票近在眼前,為何放棄不拿?

與其講一堆自創理論,不如回答一個問題:

一片混亂裡,還是有3個立委去投了反對,確保自己順利取得聲請釋憲的資格。

其他說有憲政爭議的立委,是什麼理由,不能去投反對?

民眾黨認為「投反對票就是認同程序,會自相矛盾,不能以程序違法聲請釋憲。」

這個理論是誰講的呢?有這種釋憲前例嗎?

大法官沒這樣講過。這是柯建銘總召的論述。

難道民眾黨心目中的憲政權威是柯總召?柯總召的論述效力高過大法官的白紙黑字嗎?

柯總召認為人事同意程序完全沒有問題。民眾黨一邊吃到柯總召的口水,說「投反對票就是程序合法」,一邊又說程序違法,那不是真正的自相矛盾嗎?

話說從頭,投反對票代表什麼?

投反對票,顧名思義就是表達反對。

可以是解釋為反對人選,也可以解釋為主張審查程序不合法,所以反對任命。

司法程序不是小學生吵架。程序抗辯和實體抗辯本就可以相容並存。

按照過往釋憲前例,曾投下反對票的立委,符合「表決未果」的條件,確定有資格聲請釋憲。這是大法官的一貫見解。

沒有投票紀錄的立委,就有喪失聲請釋憲資格的高度風險。

兩相比較,當然是找齊38人一起投反對票最保險。

有3位立委,就是基於這樣的立場,選擇穩穩拿下釋憲門票。

「有行使職權且確定是少數派的38位立委」就是敲開釋憲之門的基本程序門檻。

沒過這個門,其他理論再精妙、再有道理,都是多說無益。

民眾黨認為「沒投票,有簽到,有講話,也算有行使職權」。

有沒有行使職權,不是我說了算,也不是您說了算。

是大法官說了算。

在自創理論之前,請先看看大法官過往對「行使職權」的解釋。

按照大法官見解,所謂的行使職權,必須是法定職權。且認定的重要依據,是刊載於議事錄的職權行使。

例如釋字781號解釋。

雖然提出聲請釋憲的藍委沒有參加三讀投票,但在二讀完成後,民進黨團提案「繼續進行三讀」。

當時藍委有針對「繼續進行三讀案」投下反對票。

因為有「投票反對進行三讀」的紀錄,因此38位藍委雖然沒有參與三讀投票,但仍然可以聲請釋憲。

大法官在釋字781號,引用了《立法院公報》的投票紀錄,確認聲請人曾經投票反對進入三讀程序。

議會議事程序進行,以議事錄為準。

我們來看這次人事任命權的過程。

星期四有一個民進黨團的「停止詢答,按照原訂議程交付院會投票」動議(相當於釋字781號案件的「繼續三讀」動議)。

有湊滿38張反對票嗎?沒有。

會議額數不足?有正式提出清點額數動議嗎?沒有的話,主席沒有義務在投票前清點人數。

以上都是很基本的議事規則。

判斷有無「行使職權的依據,是呈現在議事錄上的職權行使行為。

這次監院人事同意權,有93位委員參與領票,65票同意,只有3票反對。

有25人領了票,卻放棄表示反對意見。這些人很可能無法主張少數立委釋憲,而喪失聲請釋憲的資格。

而未領票的20人,因沒有行使職權,沒有留下「表決未果」的紀錄,也可能喪失聲請釋憲的資格。

釋憲的入場券就放在那裡,不拿白不拿。

真的要反監委人事案到底,就先把反對票投好投滿,確保拿到聲請釋憲入場券。

放著已經確定有前例的大法官見解不管,卻抱著自創的理論不放,這種抗爭策略,就是自陷不利。

再說一次,問題的核心很簡單:

在野黨說有違憲違法爭議,為什麼好好的既有釋憲門票不要,堅持自製自印一張不確定大法官收不收的門票呢?

主審都示意比賽進行中,你還在打擊區外面伸懶腰。對方投手球投過來,你搞助跑打擊。出局之後哭哭說對方違規投球,哭哭說主審不公,還去衝撞主審。有什麼用?

買票進場的球迷看到這種表現,不爽也很自然吧。

我沒有收錢,還免費講了這麼多,應該是很好言相勸。

本案確實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應該如何解釋的疑義,但篇幅已經太長了,沒辦法寫。

如果有時間的話,會另外用直播跟大家講。

有興趣的人請自行訂閱頻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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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苗博雅 MiaoPoya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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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苗博雅

苗博雅
律師、台北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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