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法庭」可以廢矣!

 

近年發生許多「恐龍」司法官實例,荒唐至極,但那一個恐龍司法官被懲戒了?沒有!因為那些重要犯錯情節都受到「法律見解」這般籠統說法的保護。圖/民報資料照

近年發生許多「恐龍」司法官實例,荒唐至極,但那一個恐龍司法官被懲戒了?沒有!因為那些重要犯錯情節都受到「法律見解」這般籠統說法的保護。圖/民報資料照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於任職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時,所偵辦「曲棍球協會侵吞公款案」,把該協會所發生侵吞五百多萬元補助款乙案,認定為協會李姓女祕書長及張姓總教練所為,與時任協會理事長林滄敏無關,在未約談林滄敏情形下,迅速把李丶張兩人「緩起訴」定讞,經告訴人段宜康不服,向監察院提出檢舉,經監察委員高湧誠丶蔡崇義調查,並經監察院審查,通過彈劾陳隆翔,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6月30日做出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確定。

職務法庭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確定,由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會」立即發表聲明,要求立法院應嚴審監委查明此案始末,勿䕶航監委淪為破壞司法獨立的幫兇;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則說:「感到安慰丶欣慰」。

由司法院職務法庭的判決,引發劍青檢改會叫好和追殺,真教人不知今夕是何夕,一個扭曲法律規定和正當程序的貪凟案,都能在證據確鑿下,「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應該負起責任的協會理事長,連被檢察官傳訊「了解案情」都沒有,自始至終,「船過水無痕」,完全和他沒有關係。這樣子的刑案,比馬英九涉國務機要費案還輕鬆,連出庭一次都不必,馬英九案,還要絞盡腦汁,把假報銷責任推給「余文」,余文也擔起刑責去坐牢,但曲棍球協會侵吞補助款五百多萬元案,居然和理事長切割的一乾二淨,從頭到尾完全「不知道」,理事長不是協會的代表人和負責人嗎?怎麼協會長期以許許多多偽造單據和偽造領據簽署,詐領五百多萬元的上級補助款,已造成犯罪事實,貪瀆卻變成「短缺」而已?結果,當然也有兩個「余文」即由國小職員的「祕書長」和體育老師的「總教練」,出面頂罪,說一切都是他們所為,也立刻繳回「犯罪所得」五百多萬元,於是獲得「緩起訴二年」的不起訴,比余文去坐牢還幸運許多。

自由心證豈可無限上綱?

其實,整個案子,內行人就很清楚,「刑不上士大夫」,檢察官為何沒有傳訊協會理事長林滄敏(時任立委,正競選彰化縣長中)?這和一般辦案的經驗法則暨論理法則完全不一樣,或許檢察官認為這是「法律見解」或「自由心證」,那如此就將法律見解和自由心證「無限上綱」的擴大和曲解了,包山包海,那麼,憲法所規定,「獨立審判」也當然可以曲解為「獨裁審判」,所有法律規定,均須陳服在「獨裁審判」之下,誰曰不可?

長久以來,所謂司法改革,就是鐵板一塊,不久前,前監察委員陳師孟要約談馬英九洩密案的承審法官唐玥,就引來約八成的法官和檢察官的連署反彈,誠如台諺「奶大壓死嬰兒」,不錯,一丶二千 人的司法官的連署,的確聲勢赫然,但並不一定代表就是「對的」,陳師孟敢冒大不諱「橫眉冷對千夫指」,你當他是村夫愚婦?他不惜捨身餵虎,引蛇出洞,果然司法界一干人云亦云或維護職務既得利益的司法官,爭先恐後跳出來表示「效忠」現行司法體系價值,容不得他人説三道四,更不許「侵犯」核心利益,陳師孟於是「求仁而得仁」,在蔡英文連虛假慰留情況下都沒有的當然下,「千山我獨行,不必相送」,在歷史上留下了永遠足式的典範。

曲棍球補助款侵吞案亦同,看似陳隆翔檢察官「獲勝」了,其實,歷史自有公評,這和1958年台中地檢署一位檢察官黃向堅,起訴國民黨籍南投縣長李國禎貪凟,一審判無罪,黃向堅堅持欲再上訴,首席檢察官延憲諒施壓,黃檢憤而在上訴書狀寫下「奉命不上訴」,立此存證。經報紙披露後,輿論大譁,但也改變不了該貪凟案的結案。

曲棍球案還有後續發展,弊案由兩個「小余文」擔起以後,迅速繳清五百多萬元的「差額」,二個小余文也獲得檢察官「緩起訴二年」,就此結案。而林滄敏更進一步,謂段宜康和魏明谷曾在縣長競選時,指涉他應為曲棍球協會補助款弊案負責,若沒有,段還說「要吞曲棍球」,於是,林滄敏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要求段和魏賠償名譽損失一百萬元,法院居然判准定讞,「段宜康吞曲棍球」成了一年半前,本屆縣長選舉國民黨攻擊民進黨的利器,段宜康白白布被染成黑,百分百有把握(根據調查局資料)的貪凟檢舉案,被司法人員「吃了」,反惹來「吞曲棍球」的戲謔和一百萬元的賠償,是可忍孰不可忍,於是向監察院檢舉承辦檢察官陳隆翔違法辦案,經監委約談而通過彈劾案,但檢察官也不是省油的燈,發動劍青檢察官協會和輿論等聲援,重點在監察院「干預司法獨立」,還真打動了一群腦筋灌水泥的閲聽大眾,風向明顯有利於檢察官和沒有被約談的林滄敏,職務法庭也胳臂向裡彎,做出「不予懲戒」的確定判決。

以「法律見解」為法官護短

如今,司法院職務法庭之判決「免受懲戒」,其中重要理由為李女犯罪行為之一「侵吞公款」與否,屬「法律見解」,不得為法官法懲戒理由。好了!光這一個理由,就足以蓋遍所有違法偵辦之缺失,因「法官法」規定:「法律見解」見仁見智,不屬於懲戒之理由,那麼,此一金牌甚至鑽石牌「護身符」,就可庇護95%的司法官不當行為及偵審事項,只剩「抄錯判決文」丶「態度不佳」丶「恐嚇」丶「程序明顯疏漏」丶「張冠李戴」丶「疏懶」丶「翹班」⋯⋯等比較屬於明顯疏失或雞毛蒜皮的差錯,那監察院或職務法庭只能在旁邊無關緊要之處繞圈子,無法直指問題核心,那麼和中學班上的「風紀股長」又有何不同,監察院和職務法庭免不了「大砲打小鳥」、「打蒼蠅不打老虎」之譏,對澄清司法吏治其實是沒有什麼幫助的,反而要相反的替其背書「清白」。

綜合以上論述,「法官法」規定「法律見解」不得當做懲戒案之理由,那就等於自我閹割了95%的立法宗旨及澄清吏治的精神,剩下一些無關緊要的行政程序疏失或態度問題,簡直殺雞用牛刀。舉一個最簡單直白的例子,近年發生過許多「恐龍」司法官的實例,荒唐至極,但那一個恐龍司法官被懲戒了?沒有,因為那些重要犯錯情節都是「法律見解」!其中有個恐龍女法官,還差一點被馬英九提名為大法官,幸虧她有自知之明,坦白以告,否則大法官提名咨文到了立法院,馬英九的臉還不知往那裡擺?恐怕平添「鹿茸是鹿的耳朵毛」的再一奇蹟,也跟中國習大大博士的「农民」,唸成衣民一樣,官大學問大。

司法院職務法庭的設立,看起來煞有介事,7月1日起又開放訴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向職務法庭申訴司法官的違法濫權或偵審品質不良的案件,不必經過相關職業團體事先審核通過再代轉,此開放措施,看似「廣開聽聞」,然而,職務法庭「審判」的依據一法官法,不把錯誤的「法律見解」從應懲戒項目剔除,則職務法庭永遠是司法改革的一個傀儡單位,虛有其表,敗絮其中,比已設立幾十年然仍流於空泛無牙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樣,浪費司法資源,不如廢除。

或有人以為,筆者以曲棍球一案,就否定司法院職務法庭的設計和功能,是否操之過急或太偏激?非也,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曲棍球侵吞公款案,是個標準的貪凟案,調查局蒐證齊全,依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都在在顯示主其事者是誰,但卻不必經過「過堂」,直接由小余文一肩擔起,小學職員的祕書長和體育教練,東窗事發就很率然的「返還」侵吞的五百多萬元鉅款,因而獲得「緩起訴二年」,背後影武者還打官司,贏了鉅額賠償金,這是什麼世道?就好像花蓮王在理想大地案,一個晚上獲利二億元,背後沒有關鍵關係,鬼也不相信,但法院就是判決花蓮王非實際負責人,「自由心證」也丶「法律見解」也!看來,憲法所謂「獨立審判」之司法精髓,已被曲解破壞無遺,乾脆立新憲或修憲時,揚棄此一容易被貪官汙吏所憑藉胡作非為的口號,回歸三權分立的司法本質,用不著強調司法獨立,以免為虎作倀。要知,有口號就有弊端,有管制就有後門,司法獨立在某種角度和程度上,就是司法舞弊弄權的䕶身符,可以説:(司法)獨立丶獨立,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多少骯髒汙穢藏在皇后貞操的不容懷疑下而操作。

結語:司法獨立是拿來騙老百姓的謊言口號,從今以後,吾人理性不但不應信任之,還要認真嚴肅的注意丶檢討丶探究,當人人把司法獨立看成有權者説謊的幌子,國王的新衣,那或許我們的司法正常制度的建立,或者改革,才有一些可能,否則,輕易相信謊言,對著國王的新衣,猛拍手讚賞,那難怪有權有力者視民如草芥,只有到了選舉,才在大賣「芒果干」,一騙再騙,狼狽為奸,伊於胡底?

< 資料來源:《民報》【專欄】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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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伯仁

王伯仁
資深退休記者。主跑省議會及省政新聞20餘年,著有「看千帆過盡~一位省政記者的憶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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