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不是「戰犯」 聯合報應嚴肅向國軍道歉

聯合報范姓總編輯在網路版一篇題為「磐石艦交戰犯,蔡英文好意思躲在後面?」大標題赫然將國軍究責相關將領稱為「戰犯」,作為曾經是國防部軍官的我實在無法忍受。

從國際法來看,戰爭罪犯簡稱「戰犯」,「戰犯」是指戰敗國對引起戰爭應該負起罪責的高級長官,「戰犯」必須接受戰勝國組成的戰犯法庭來審判。二戰結束後有著名的「紐倫堡大審」、「東京大審」,這些發起戰爭的納粹和日本軍國主義者才會被稱為「戰犯」。過去我國訂有《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直到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才廢止。用「戰犯」羞辱國軍將領,簡直牛頭不對馬嘴!

聯合報該文,把國軍將領究責說成「頗有『交戰犯』的味道。」對「我寧願死在海上,我絕對不會讓病毒傳染到國人」的支隊長陳道輝和相關當事人來說,實在「是可忍,孰不可忍」!

在國防部待過的軍官都知道,國防部的作業是屬於高司參謀程序,這種「敦睦艦隊」的遠訓計畫,通常由海軍司令部報上來,因為中途要到帛琉參訪,依程序必然要先知會外交部,如果還有一些秘密任務,還需報到國安會核示,定案後,才會用專門呈給總統紅色的「大簽」,完整計畫固然附在卷宗下,但是給總統的「大簽」通常只是將計畫扼要的簡述一遍,「大簽」呈上去後,再由總統府相關幕僚簽註意見後,再送給總統「判行」。一般來說,如果是屬於各部會的職掌,總統通常尊重各部會的權責,最多批個「閱」或「悉」,除非是總統有意見,公文根本不會批,原封不動直接退回國防部。

如果是相當緊急或事涉重大機密,機關首長可能帶著公文,直接向總統「面報」,「面報」之後,總統會直接表示意見,這也是公文呈核的方式之一。有訓練的高司參謀在回來的公文上會註明:部長何時向總統面報,總統核示意見為何,寫在公文的「大簽」上,再請部長簽字。李登輝總統時代如此,陳水扁時代、馬英九時代應該也是如此,這是行之有年的高司參謀作業程序。

總統是三軍統帥,國防部的一切作為,總統當然要負一切最後總責,蔡總統昨天也向國人深致歉意,聯合報說:「國防部長用『尊重』取代『核定』,極力淡化總統的決策角色。」該文簡直是想當然耳,捕風捉影,胡說八道。

這篇文章羞辱了國軍,也羞辱了自己的報格,聯合報應嚴肅的向國軍道歉!

(作者曾在國防部服役,現任教大學法律系)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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