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選舉作票半世紀始末 現已告絕跡

 

「作票」和「買票」之兩票制,的確是過去國民黨長期控制各級民選公職人員的不二法寶,但1977年底中壢事件因懷疑作票而爆發228以來,首次群眾暴動,國民黨首次感覺作票風險性,可能危及政權,很划不來。圖/邱萬興提供

「作票」和「買票」之兩票制,的確是過去國民黨長期控制各級民選公職人員的不二法寶,但1977年底中壢事件因懷疑作票而爆發228以來,首次群眾暴動,國民黨首次感覺作票風險性,可能危及政權,很划不來。圖/邱萬興提供

說起選舉作票,並不是自有選舉以來就有的,二戰後早期的選舉是仕紳式意見領袖的選舉,沒有什麼作票和買票,而是國民黨全面掌控台灣黨政軍以後,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腐化後的事,最早只是零星的賄選而已。

而所謂賄選,和用鈔票「以票易票」是大不相同的,筆者出生1950年代,小時初懂事,只知選舉時候,候選人有送味素、香皂之類的生活用品,但是接觸不了「作票」這回事,及稍長,才聽到繪聲繪影有關選舉作票這回事,但由於作票是相當隱諱的一回事,老實說,最多只是聽聞而已,但空穴不來風,筆者根據蒐集資料和訊息,確知「作票」長期在台灣大小選舉中,的確扮演著重要角色,尤其在以往國民黨一黨獨大能呼風喚雨時代,「作票」和「買票」之兩票制,的確是國民黨長期控制各級民選公職人員的不二法寶,但隨著社會形態的改變,「作票」客觀環境愈形困難,風險日益增大,所以也就日益衰微。

從2004總統大選全國大驗票來看,在全部實際投票近1300萬票中,連宋只差陳水扁3萬票,但人仰馬翻的大驗票,就是改變不了些微差距結果。再從2018年台北市長選舉,丁守中只差柯文哲3千多票,驗票結果,丁反而再多輸3百多票,可見,台灣選舉在計票方面,已漸趨完善制度,「作票」這回事,已是昨日黃花,除非有個別特殊個案,否則已不再跟選舉有不可分割的關聯了。

戒嚴提供作票者最佳環境

作票,這是扭曲民主政治最惡劣的行徑,比起買票,還有一人願打、一人願挨的陋規,而作票則是根本拒絕承認民主政治「數人頭」的制度規則,也就是用盜賊的拳頭,代替一切,選舉只是形式而已。「作票」多存在有黨政軍、司法掩護的專制威權社會制度上,台灣當然也是不謀而合,更確切的說,台灣長達卅八年的戒嚴時期,正好提供想以作票者贏得選舉的良好環境,也是執政國民黨用之對付「黨外」人士有力工具之一,但隨著社會條件改變,作票變得風險大,「期望值」低,也就漸被時代所淘汰了。

説起作票,傳統的説法有一、臥底法:早期選票箱為木製箱,如投票前就有若干已圈蓋選票臥於其中,又已加以封箱,的確不易查覺,也難怪外界持懷疑態度,後來為釋疑,改為半透明亞克力箱,並規定在封箱前需打開示衆再貼封條封箱,已可消除此方面疑慮。

二、停電法:因往昔投票選舉期多在冬季,截止時間又在下午五時,時天色已昏暗,就傳出有開票中間停電的說法,一可換置票箱,狸貓換太子,二可趁暗塞入非選民圈投之選票,影響結果,此説塵囂日上,在1972年縣市長及省議員選舉時,成功大學學生活動中心徴求大學生代為監票時,「手電筒」即為必備工具之一,其實並沒有遇上有「停電」之意外。若有,可能是更早在較偏僻選區之鄙陋作法。

三、灌票法:即時屆投票將屆期之時,查看投票名冊有誰尚未領投票,即迅以別人身份證蓋指模方式詐領其選票,投其所欲支持之人,或選務人員乾脆以十指輪流在選舉人名刪空白處,按指紋領票,投入票箱,以致傳出有人欲領選票,卻發現自己選票已被按指紋領走,有明顯弊端,但有弊卻無處訴,選務主管單位欲糾正歪風,就規定以蓋印章領選票為原則,未帶印章欲以蓋指印者,需主任管理員和監察員簽名旁證,才遏止了此所謂「Do、Re、Me」的彈鋼琴冒領法,此法的確較為常見,曾有作者為文謂其持家人身份證、印章冒領而得逞,筆者長輩為教員,亦親見選務人員在灌票,但孤掌難鳴,只好裝作沒看到。

證之以筆者後來到省議會跑新聞,參閲省選委會所提供全省三百多個鄉鎮市之投票率,居然很多達到百分之九十多的,甚至有99.8%的,諸君信或不信?斯時曾有省議員質詢要求選舉投票後,可公布選舉人名冊若干天,供選民查閲是否有被盜領選票?但時任省民政廳長劉裕猷認為不妥,因事關選舉人有無投票之個資問題,規定一律公布供查閲,有損選民權益,此說不無道理,但也可解釋成作弊盜領唯恐被發現,為此,選務主管機關增加規定,以指印領票者,需由主任管理員及監察員在旁簽名以示負責,就大大減少冒蓋指印領票的可能,因有人簽名負責,出了問題,唯其是問,以往亂蓋指紋冒領票者,只好望而興嘆!

四、虛報法:即票照開選票照計,然報往上級選務中心盡時,卻虛報其統計結果。早期並無手機,照相機亦少,常有現場開票結果,和後來在選務中心所呈現結果,並不相同,糾紛迭生,選務主管機關遂規定投開票所開完票後,須將開票結果張貼於門口,並允許自由照相存證,且通報選舉結果,一律添購傳真機簽名後傳真,才杜絕這種旋乾轉坤的手法,也平息所謂開票統計作票的懷疑。

五、抹紅法:即選務人員手沾蓋選票的紅色印泥,遇對方之選票,則予塗汙毀損,時生爭議,另有偷龍轉鳳法,將甲票唱成乙票,選務機關近年放寬所謂「汙損票」之認定,只要客觀上能認定該選票意欲投給何人者,不論是否有對摺造成小骯髒、蓋到邊框或名字上,皆算有效票,避免錙銖之必較容易衍生之争議,而為防杜將甲唱記成乙,選務人員將選票逐張向觀眾選民明示並唱票,記票員並複誦後記之,已成選務開票之標準動作,且唱票後將某人得票數堆疊一起,最後再小計其得票,再與計票條上正字統計相對照,如此多方交叉複計,要出差錯也難,更不用說大規模「作弊」,應該無機會。何況,現投開票所之人員,多方人馬均存在,誰也不知道誰是何方傾向,明顯作票,豈非自投羅網?

司法掩護黨國「集體作票」

綜上而言,台灣各種選務經幾十年針對可能舞弊缺失的改進,而社會也出現政黨輪替制衡力量,早期一面倒的威權勢力不再,「集體作票」的可能性已經失去,另有一主觀因素,以往會出現集體作弊,是因為黨國威權「所罩」,出了事,司法方面有檢察官和法官䕶著,票箱一經開票結束選票封箱,非法官下令不得打開驗票,於是司法成了作票護身符,不准驗票即可阻止一切懷疑或非法,但1977年底中壢事件因懷疑作票而爆發228以來,首次群眾暴動,國民黨首次感覺作票風險性,可能危及政權,很划不來。

其實,當年選舉,在桃園的一個偏遠地區,有發生一件四百多人「共同居住戶」的選舉舞弊事件,事情是該共同居住戶,其實是某部隊未成家資深士官兵的共同戶籍戶,投開票當天,該部隊戍守外島,並未返台投票,但該投開票所居然開出四百多票、投票率百分之百的「完美投票」,許信良當選縣長後,檢視該年投開票統計,居然發現有投票率百分之百之投開票所,追查之下,才發現這個原投票數是零,卻變成投票率是一百的「幽靈投票所」弊案,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一度不予理會,許信良威脅要召開記者會揭發之,檢察官才勉強辦之,後法院將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和監察員輕判結案,是台灣第一個大規模有計劃性的作票事件,其實比引發中壢事件之范姜校長引導老人投票情形嚴重多了,但當日並無人發現,事後也少人聽聞,不過,確實是台灣地方自治史上及司法上有明白記錄的事實,值得研究者將之挖掘,詡載史錄,以為存證。

其次,1992年黃信介「元帥東征」花蓮縣選立委,其中國民黨所提名花蓮市長魏木村及其弟魏東河,指示鄉公所員工及清潔隊員共二十幾人,於中午吃飯時間,趁人少而將空白選票帶往廁所蓋上魏木村之票,再藏於報紙中假裝戮壓票箱之選票,而順勢將假選票灌入票箱中,後在開票後,黃信介以63票居於魏木村之後,未能當選,其助選員發現有投開票所,所開出票數多於選舉人名冊之領票人數,群起而包圍縣政府,經縣府、法院和黃信介連夜磋商,以「政治解決」,直接宣告黃信介取代魏木村當選,群眾方才散去,否則可能演出第二個中壢事件。

而翌日起法官依黃信介申請,查驗全花蓮市選票箱,發現魏木村及其弟魏東河縣議員,指示公所員工「灌水」七百多票,遂將主事者四人判刑,未再重選。判刑者如具公務員身分者,當然喪失其公務員身分,未來退休時,不再具領一、二千萬元年金退休俸之資格,此亦為近二十年來,身具公教人員身份者,不願再盲從黨部指示而參與作票矢嚆。

「日頭赤炎炎,隨人顧生命」,故而,花蓮立委選舉作票事件成了壓垮「作票駱駝」最後一根稻草,時任縣長的吳國棟(當過省議員)因負起政治責任而請辭,頗有風骨,而作票之歪風,至此戛然而止,雖不能説百分之百杜絕,但已是無任何誘因、風險特大的作弊法。

時至今日,尚有一些候選人還停留在「窠臼」,認為選舉之作票還存在,仍然在「監票」方面,大下功夫,其實是徒浪費精神,因為現在擔任選務工作的公教人員,多有一、二千萬元退休年金可領,誰也不願再拿鉅額退休金「開玩笑」,所以放心啦!候選人大可放心從事競選,而不必浪費精神於防止結構性的作票發生,而像直轄市選舉,差距超過1%的,則全面驗票(每票繳3元)大可不必,因翻盤機會少於萬分之一也。(現行選罷法規定正副總統,縣市長及區域立委首二名得票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者,得繳保證金申請行政驗票,但複數選制的縣市議員或鄉鎮民代表則無行政驗票規定,須走選舉訴訟之途處理)

總結而言,台灣選舉以往是「作票」和「買票」兩票制並軌而行,經過長期鬪爭演化,作票已告式微,萬者不餘其一,可比喻天花之在台灣絕跡一樣,現在出生嬰兒,好像可以免去種牛痘留疤之苦,但「買票」猶如各式各樣流感,在號稱民主制度已臻於成熟國家,買票對於選舉,還猶如過年過節之放鞭炮一樣,難以免俗,成為台灣見怪不怪的奇風異俗,如民主先進國家,知台灣買票歪風猶存,且是普遍還會發生一定作用,而非厭惡排斥,定會深覺台灣民情之不可思議,這與台灣長期受黨國專制思想壓制,買票成為某種「必要之惡」循環之一,至今猶未能自根部拔除,不但外國先進民主國家難以理解,就是本國專研選舉制度之專家學者,亦少有著墨於此,或謂以往台灣受執政黨鼓吹而分派系而治,然現各縣市派系,多已式微零散,那依附派系而存在的買票制度,究竟還有何可所本?司法制度的顔色囿限,或中國自古「刑不上士大夫」的司法傳統,或許是台灣買票劣習依舊根深蒂固的重要因素吧!

君不見本屆立委選舉,有當選人及其太太重涉,但本屆立委任期已過2/3,還未見有審定,説不定四年任期當完了,賄選訴訟猶未審定,這樣的司法,不啻為紙老虎,要拿來匡正選風,緣木而求魚,當買票仍存在各種選舉中,金錢可以公然介入選舉,也難怪「選賢與能」只是理想口號,用錢買來的政權,豈有正當性?今為此文,一方面為台灣選舉在作票方面已近絕跡,而可欣慰告於國人,另方面對於買票仍然猖獗,且不知何解,甚為困惑,假設可賴司法之改革有成,而有所改變,則吾人尚有以待之,否則台灣豈非要永遠受買票荼毒,永難翻身嗎?

< 資料來源:《民報》【專欄】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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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伯仁

王伯仁
資深退休記者。主跑省議會及省政新聞20餘年,著有「看千帆過盡~一位省政記者的憶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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