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叫新聞台 而是電視購物頻道

五個小時的新聞有三個小時都是韓國瑜 這不叫新聞台 而是電視購物頻道

一個國家的媒體品質,很大程度的影響了這個國家的社會是否可以健全發展,而從古至今,不少媒體人也以身為「第四權」的代言人自居,但是這樣的光榮與驕傲,在這一次的選舉中,看起來卻十分的諷刺。

舉例來說,這段時間以來,我們看到幾家特定的新聞台,一個小時的新聞內,最少三分之一的時間都在報導韓國瑜,特別是中天新聞台更是誇張,根據統計,單單以107年11月14日,早上九點到下午兩點之間,五個小時的新聞,就有三個小時都是報導韓國瑜的新聞,而且重點是,都是「正面」的。

特別是中天新聞台更是誇張,根據統計,單單以107年11月14日,早上九點到下午兩點之間,五個小時的新聞,就有三個小時都是報導韓國瑜的新聞,而且重點是,都是「正面」的。(圖片截自打馬悍將粉絲團)

放眼世界各國,除了共產專制國家,沒有一個正常的民主法治國家的新聞台敢公然這樣做,因為這毫無疑問的踐踏了身為新聞媒體的公益性,完全無視於自己對這個社會負有傳遞正確且平衡資訊的責任,如果這在美國,中天新聞老早就不會有人繼續看了,在所有電視頻道的種類裡,只有一種會不停的說一件事的好話,那就是購物頻道,難道中天新聞台,已經變成了販賣韓國瑜的購物頻道了嗎?

面對如此荒誕不經的行徑,政府其實應該硬起來好好管管了。舉例來說,選罷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來看,最重是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光以這條法律來看,包括中天在內的不少媒體,可能都已經觸法而不自知,重點在於那個「傳播不實之事」,看看這一次選舉以來,多少網路產生的謠言,新聞台連查證都不查證,就趕忙跟著出新聞,讓被謠言傷害的一方,根本猝不及防,等到後面再來澄清,早已為時已晚,另外,若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一項來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早就明確的規範新聞節目就是必須做到「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結果包括中天在內的不少電視台,好像認為自己有尚方寶劍一樣,連簡單的查證都不做,甚至在新聞編採上該注意到的平衡報導,都忘的一乾二淨,而在同一條文的第二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更是明確禁止新聞台播出任何不經事實查證的新聞,而在同一部衛星廣播電視法,規範的申請執照的參考要點內,就有一項是:「違反本法之記錄」,這很明確的賦予政府處理這類脫序新聞媒體的權力,也就是說,像中天這樣的新聞報導方式,政府其實是可以用不予換照的手段讓新聞台加以改正的。

韓國瑜8日在美濃舉辦第二場大型造勢晚會,一名計程車司機受訪時表示希望高雄可以改變,甚至還激動下跪淚訴,稱「我們高雄人在等死,日月潭沒有半個人」,說當地的茶葉蛋已經變成鹹雞蛋。對此,有網友就酸說,「邏輯有問題嗎,日月潭又不在高雄」、「劇本沒背熟」。(圖片截自打馬悍將粉絲團)

當然,一定會有很多人這時候跳出來以捍衛「新聞自由」為名批評政府處理這些新聞媒體的作為,然而我們必須要說,我們現在所享有的自由,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像這種不經查證就發布新聞,二十四小時幾乎都在報導特定候選人正面新聞的媒體,基本上是嚴重侵害台灣的民主法治的,仔細想想,如果這樣的媒體運作方式可以被接受,某一天這些媒體的擁有者想要毀掉一個人,他也可以讓這些新聞台每天不間斷的播送這個人的負面新聞,但是這樣的情況,難道是我們想要看到的嗎?難道我們可以保證,自己不會有一天成為新聞中的主角嗎?

這是一場戰爭,是一場言論自由與民主法治的戰爭,而我們已經退無可退了,政府如果再不硬起來處理,再不表現出捍衛自由價值的決心,只怕我們引以為傲的民主自由,很快就要消失了,到了那個時候,我們再來後悔,再來懷念,都已經於事無補。

(智庫研究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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