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家2969萬元的眉角

侯友宜先生所涉及的文化大學宿舍案,除了土地的使用區分問題外,還涉及至少三項逃漏稅的疑慮。

第一,若證實侯家開的公司,開設目的只經營該棟宿舍為主,而沒有其他經營項目,依照大法官釋字第四二○號,即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那麼,侯家就涉嫌以紙上公司的方式繳納十七%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規避最高稅率至四十%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第二,為什麼二○一一年租給文大,每年一千五百萬元租金,並加每年五%漲幅,租約到二○二六年到期,筆者計算,「剛好」漲到二九六九萬?

因為,三千萬是公司繳稅用「擴大書面審查」的最低界線。當一家公司的營業收入淨額(營收扣除銷貨折讓及退回)加上非營業收入,在三千萬這條線以下,公司可以用「擴大書面審查」的方式,直接用法定「純益率」來計算「應稅金額」,以降低繳稅金額。

以「純益率」計算,租屋不會有銷貨折讓及退回等項目,所以,繳交的營所稅,一般以為是一千五百萬乘上十七%稅率,繳二五五萬元。其實,正確算法是一千五百萬要先乘上「純益率」,如果公司申請的項目是「不動產開發、興建及租售(稅務行業標準編號L6700-12)」,則這個項目純益率是六%,計算下來,繳稅金額是十五.三萬;如果公司申請項目是「未分類其他住宿服務(標準編號I5590-99)」,則純益率是七%,那麼繳稅金額是十七.八五萬元。

無論是十五萬或十七萬餘元,都遠比二五五萬元低,而且採用擴大書審的查稅機率較低,這就是三千萬元以下的眉角。

第三,用子女的名義開公司,如果真的是給子女創業,那當初開公司拿出來的錢,依侯所言是三千萬元,以二○○六年的贈與稅舊制,稅率採累進制從四到五十%共分十級,應依法繳納。舉例來說一五五八萬以上到三二二八萬的金額部分,屬於第八級,要課卅四%的稅率。這部分如果是合法給子女錢來開公司,那就會有繳交贈與稅的證明,若無,則涉及逃漏贈與稅。

另外,如果侯家涉嫌用子女的名義開公司,但子女非實際經營的人,那就回到前面說的第一種可能,涉及開設紙上公司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以現制計算約五二六萬元。

(作者為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台中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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