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章建築── 要換人、換法

 

我願意給小英「the benefit of the doubt」(善意的餘地),理由是,既使根據目前的大鳥籠《公投法》,還是有很多不需要公投制憲,但可以公投正名的議程,可以、應該大肆推動。圖/總統府提供

我願意給小英「the benefit of the doubt」(善意的餘地),理由是,既使根據目前的大鳥籠《公投法》,還是有很多不需要公投制憲,但可以公投正名的議程,可以、應該大肆推動。圖/總統府提供

去年底,千呼萬喊,立法院終於通過《公投法》修正案,把2004陳水扁推動制訂的小鳥籠《公投法》修成大鳥籠《公投法》,但新法仍然不能公投正名制憲。

很多台獨朋友不滿意、不能接受。我是不滿意、但能接受。我猜想,大力推動《公投法》修正的林義雄,與我同感。

日前讀彭明敏教授大作〈「違章建築」何去何從〉(《自由時報》,2018.02.09),非常有感。

彭教授簡要但明確引經據典,根據國際法和歷史事實鐵證指出:「1945年以來的『台灣政府』乃一龐大的『違章建築』,建立在不屬於它的土地上,外國無法承認。」這早已是世人共識,無須多費口水說明。

他指出,「台灣政府要合法化,唯一途徑是制定符合現實的新憲法付諸『公投』,如果多數人民接受,它也會成為『合法』的台灣政府。但此恐需要另一類領導人及另一類《公投法》。」

沒錯,依修正後的大鳥籠《公投法》,要再修正、去掉大鳥籠,才能公投制憲。以小英總統的小心謹慎、穩紮穩打的「維持現狀」心態、作法和政策,4年、甚至8年能否有此大動作,再修《公投法》、推動公投制憲,我們都有合理的懷疑。

彭教授要另一類領導人及另一類《公投法》,暗(明)示2020要把小英換掉,有道理,我們台獨死忠派,當然要理性考慮。我也會考慮,但會等到2020再作最後決定。

我願意給小英「the benefit of the doubt」(善意的餘地),理由是,既使根據目前的大鳥籠《公投法》,還是有很多不需要公投制憲,但可以公投正名的議程,可以、應該大肆推動。

這裡我舉兩個案例:改國旗和改國歌。「中華民國」這個違章建築的國名在《憲法》第一條就明定了,所以根據目前的《公投法》不能公投正名為「台灣」。但是國旗是1954政府立法把國民黨黨旗作為中華民國國旗的,沒有入憲。同樣地,國歌是1930政府決議以國民黨黨歌(原黃埔軍校校歌)代用為國歌,1937正式定為國歌,沿用至今,一樣一直沒有入憲。

兩者都是和國名一樣破爛的違章建築。而且都沒寫入《憲法》。因此,根據目前的大鳥籠《公投法》,可以公投改旗、改歌。其實,立法院就可以立法、修法把這兩個違章建築拆除、重建。不過,如是重大正名運動,經由公投程序後再立法,其民主正當性、憲政合法性,將更為堅強鞏固。

同理,中華民國在台灣有一大堆違章建築,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父孫中山」、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慈湖、「中華台北」、華航、中油、中鋼、中華郵政、中華婦女聯合會、中國青年救國團、中山大學、中正大學、中山路、中正路、經國路丶蔣公路丶介壽堂……不勝枚舉,都可以立法院立法、修法、甚至行政院命令正名。但如經過人民作主的公投程序,先公投再立(修)法、下命令,不僅民主正當性、憲政合法性大增,還可培育、凝聚國族認同的民智、民情和民心。

這是百年樹人、建國的大業。根據目前的《公投法》就可以推動。小英不作,講不過去。

二戰後「第三波民主化」風起雲湧,至今約有80多個新興民主國家,它們的新《憲法》,大多經過公投程序制定的。公投制憲是民主常規、常態。

以它們為例,台灣經過上述一個又一個、一步一腳印的違章建築拆除、改歌、改旗、改名的公投正名基礎建設完成後,時機、條件成熟了,國會再修法、拆除目前《公投法》的大鳥籠,修成可以公投制憲的《公投法》,召開《憲法》會議,制訂一部不再是違章建築的台灣新憲法,經過公民投票通過後,成為名副其實的獨立台灣國家憲法。

此為民主大道,台灣獨立建國的最後一大步,當然困難重重,舉步維艱。我同意彭教授的看法,小英總統大概不會舉此大步邁進。未來2年多,她不會踏此大步,我可以理解。如果2020連任(目前我還支持她連任),她仍然不敢舉此大步,我會大失所望。如是,我們只好如教授所說的,「需要另一類領導人」了。

後記:根據目前《公投法》,我們當然可以舉行公投,要求立法院再修《公投法》,把不准公投正名制憲的大鳥籠違章建築拆除。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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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垂亮

邱垂亮
前國策顧問、澳洲昆士蘭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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