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委會結論將導致台大校長重選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前日討論管中閔當選疑義,會後召集人陳維昭(圖)說明的第一點即表示,關於管中閔未揭露獨董身分一事,遴委會認為對結果有無影響非他們所能推論,亦難認定有影響;論者指出,依法此一結論很可能將導致台大校長必須重選。資料照片

陳竹上/大學副教授,台大校友

大學自治必須立基於國家法律,通常在自律的基礎上發展特色。台大校長遴選爭議至今未熄,顯然必須回歸法律規範。遴選委員會前日討論管教授當選疑義,會後召集人說明的第一點即表示:「針對管中閔未揭露獨董身分,遴委會認為此事對於遴選結果有無影響非本會所能推論,亦難認定有影響」,依法此一結論很可能將導致台大校長必須重選。

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遴選結果的核定,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訴願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法院若認為原告之訴雖有理由,但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重新作成決定。」台大遴委會上述結論既然已經認定:管教授未揭露獨董身分,對於遴選結果有無影響無法推論,本案便處於「事證尚未臻明確」的狀態,行政法院依法極可能撤銷原程序,要求除去瑕疵後重新辦理。

筆者曾經向科技部申請研究計畫,因為審查委員之一誤算計畫件數,筆者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00條,向行政法院主張此一誤算的瑕疵導致「申請案是否受影響,事證尚未臻明確」。行政法院調查後也認定確實有誤算,於是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要求科技部除去錯誤後依法定程序進行重審(台北地院103年度簡更一字第10號確定判決)。

台大校長遴選要點已規定:「遴委會應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得請候選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說明」,行政程序法也明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為此,教育部宜先確認台大是否善盡法定義務,並參照遴委會昨日結論及《行政訴訟法》第200條之司法審查原則,進行行政判斷。大學若終究必須以他律取代自律,則自治恐怕更將有名無實。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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