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國賊還能領七成薪,有沒有搞錯?

前馬防部退役少將許乃權因涉中國解放軍軍官鎮小江共諜案,以違反「國家安全法」被判刑兩年十個月,依現行規範,未滿三年,許乃權仍能請領每月至少七萬五千餘元的退俸。民進黨多位立委批,共諜案牽涉國家安全,卻還能請領退俸,「人民無法接受」,要求退輔會將此案列為修法重點。

涉及中國解放軍上尉鎮小江共諜案的前陸軍少將許乃權被判刑2年10個月,今年9月出獄後每月可爽領7萬多元月退休俸。(資料照,記者吳昇儒攝)

涉及共諜案,為何只判刑兩年十個月,未滿三年?是否法官故意放水?為何有此荒謬規定?如果是中國軍人,涉及台諜案,會這麼鄉愿嗎?恐怕早就槍斃了,還會給個「鳥蛋」!我們這種賣國賊居然還能拿七成薪,實在是滑天下之大稽!立法院與司法是否把全民當「莊孝維」?如果不是國民黨刻意包庇這些賣國賊,會有這種法律嗎?何止「人民無法接受」?相信許多納稅人內心都已「X」聲連連。這種賣國賊還好意思自稱「八百壯士」嗎?真是丟光祖宗二十八代的臉!

立委王定宇認為,現在正值軍人年改討論階段,他建議在年金改革中納入「叛國條款」,若涉及國安、間諜等罪行,即不得請領退俸。若能通過修法,依照信賴保護原則將不溯及既往,但自新法通過那天開始,涉共諜案之退役官兵就不得持有退休給與。這番話很奇怪,畢竟公務員年金都可以溯及既往,為何叛國罪不能溯及既往,取消這些賣國賊的月退俸?何況法官可以判超過三年刑,為何只判兩年十個月?不是故意放水是甚麼?

顯然目前規範共諜案之嚇阻作用嚴重不足,應加重修法,凡是判刑定讞者,不論判幾年,都不能請領軍人年金,才能遏止賣國賊的孳生,畢竟對這些國賊而言,有何需要談「信賴保護原則」可言?試問,若是在中國或是在兩蔣時代,下場將會如何?世上哪有賣國賊被判刑,不知羞恥也罷,居然還感到光榮似的?是否太不像話了?民主的台灣政府就是太鄉愿了,所以賣國賊才會層出不窮。

難道沒有人想到,洩密對國家與軍人的傷害有多大?這些將官以前在軍中是怎麼教育士官兵的?如今居然為了幾個臭錢,出賣自己的靈魂,人格低劣無以復加,所謂「黃埔精神」是這副德性嗎?這種人不是害群之馬,甚麼人才是?
 

(教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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