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條應備而可用

記者鄒景雯/特稿

公平會昨天公告了針對美國高通案的處分書及三名委員的不同意見書,其中一人直接挑戰其程序自始就有瑕疵,兩人則針對裁罰的效果提出相反的見解,佔七名委員將近半數的意見,主張這件事情無論從欠缺正當程序或處分內容嚴重偏頗的角度,公平會的處理皆大有問題,這是過往極為罕見的現象,顯見危害之大,為今之計,公平會理當在最快時間內提出補救方案,才是設下停損的正辦。

  • 公平會昨公告針對美國高通案的處分書及三名委員的不同意見書。(資料照)

    公平會昨公告針對美國高通案的處分書及三名委員的不同意見書。(資料照)

由公平會進行補救,不表示要犧牲或退讓我方的權益,恰恰相反,是要以謀求台灣整體的最大利益為目的。因為,針對高通採取二三四億的天價罰款,對於國內和手機直接相關的代工或品牌廠商、通訊晶片模組和系統廠商,甚至半導體如台積電,都產生了牽動;而業界普遍反映:台灣要求比中國更好的條件,不但強人所難,而且是在幫中國作嫁,對台灣實在是得不償失。

事實上,世界各國的競爭法機關都會善用和解制度,這也是競爭法的一部分,這個案子一開始就很清楚,最佳方案是裁罰之前的行政和解,當時台灣的談判籌碼最大,結果公平會的獨斷獨行,讓台灣錯失了第一時機,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不少人傾向於後續走到行政訴訟時的和解,這時可由高通發動,並由法官同意,以亡羊補牢。

不過,昨天包括處分書與不同意見書的內容公開後,情勢又出現了新的變化,三位公平會委員對於有關處分措詞嚴厲,尤其所謂違反程序正當性一節,形同坐實了「毒樹毒果」理論,則基於維護公益,公平會應該反躬自省,積極依據行政程序法一一七條賦予的原則來進行解套,即:「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慎重考慮撤銷原處分的可能性,以恢復行政和解的空間。包括高通充分展現對台灣的善意,做出更大的合作承諾,來重新計算。

前述是成本最小的第一補救,如果公平會不此之圖,作為上級機關的行政院,這時候也應該有所決斷,善用一一七條,也就是撤銷公平會的原處分,來解除困局。這是第二順位補救。如果走到這步,公平會主委恐怕就很難再做得下去,不過可以保住行政院的治理權威。

假使前兩條路都不走,就讓事態如自由落體般,演變到行政訴訟展開,即使在行政法院受理後的最快時間提出和解要求,從而開始和解談判,都將是曠日廢時,這對需要掌握每分每秒進行產業與經濟發展的台灣來說,都是傷害的蔓延,主政者也不可能得分。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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