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小姐排排站」的警號

 

日前又逢現行國慶,警政署也於6日晚間開始,針對舞廳、酒店、KTV等營業場所,啟動全國臨檢作業。圖/郭文宏攝

日前又逢現行國慶,警政署也於6日晚間開始,針對舞廳、酒店、KTV等營業場所,啟動全國臨檢作業。圖/郭文宏攝

 

日前又逢現行國慶,警政署也於6日晚間開始,針對舞廳、酒店、KTV等營業場所,啟動全國臨檢作業。有媒體刊載相關新聞,即以「另類國慶閱兵,舞小姐排排站」為標題,報導高雄警方臨檢舞廳,並刊出舞小姐列隊受檢實況圖照。國人看到上述標題及新聞內容應多是以有趣花邊新聞視之,少有人能體會其傷害人權之可惡,反映出國人對人權觀念有待加強與矯正。

由於過去威權時代漠視人權,解嚴以來人權議題乃成為一種「顯學」。然而所謂捍衛人權,其關懷對象仍多限於參與政治色彩活動人物,亦即僅止保障某種教育層次以上國民之人權,而少有人想到,廣大底層弱勢庶民的人權,也同樣需要呵護保障。上述舞小姐列隊受檢新聞,竟全然未激起社會義憤,即是一起赤裸裸例證。

警察大動作臨檢前述各營業場所,其無足夠法律依據,已很值得討論。但縱然確實於法有據,盤查對象也應是在場顧客,而非背景相對單純伴舞小姐。即使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也須「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始能合法查證人民身分。請問受檢舞小姐是否符合這一要件,而須乖乖接受檢查?警察盤查明知無大問題,伴舞小姐有無可能潛意識另有動機,迫令衣著清涼,年輕以及不甚年輕女性排排站受檢,可以滿足某種病態快感?

以「上等人」自命社會人士,容或認為舞小姐所操也是「賤業」,挨受折騰也是份內事。然而人家雖是卑微底層人民,人格尊嚴也不該低於馬先生或蔡小姐,不容任意踐踏。國人若不建立這一起碼認知,只怕任何人隨時隨地,都有被假公權力任意擺佈之可能。底層弱勢人民人權橫遭摧殘,在台灣原是普遍現象,舞小姐排排站也不是特例個案。國人應猶記得,約莫8年前,曾有村婦挖取路旁波斯菊,以及卡拉OK女老闆涉嫌侵權,兩人雖已是中老年婦女,也都遭到上銬移送對待。試想假定涉案人是演藝界大哥大或大姊大,或是各色民代之類人物,則值勤警察又敢不敢如此「依法行政」?

曾有警察以過肩摔倒某檳榔攤小姐,理由是她曾出手抗拒,構成「妨害公務」。但未聞這則新聞引起社會公評,指責不該以這等重手法對待女性。再試想假定被摔倒者是名校女教授,只怕連警政署長都被叫到立法院申斥修理。台灣是否也存有類似印度種性制度,你生為卑微小民就該你倒楣?

國內各大都市警方,也都不時出動大批員警,全副武裝臨檢夜店之類場所,媒體也不吝大篇幅詳盡報導。而國人對這類新聞的反應,大多是淡然處之,甚至有大快吾心之感,認為夜店舞廳,原是不良份子混雜場所,正該大力掃蕩,而殊少注意到其損害人權的一面。要知夜店舞廳,縱使確是幫派份子主持,出入顧客也必是背景複雜,但既領有營業執照,即是合法娛樂場所,不應受到公權力非法干擾。在場消費顧客,更不能一律被當嫌疑犯看待,要集體接受臨檢查驗身份。

都市警方應該知道,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裁示已明確界定,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險者」為限,然則警方大力「掃蕩」之前,又有何「相當理由」判斷業者或顧客已有該等現象?

更何況,前述「警察職權行使法」,其第2章第6條第3款,也明確規定警察進入公共得出入之場所,「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然而依據媒體報導,前述高雄警方臨檢舞廳,是40分鐘「即」完成臨檢。但一個晚上能有幾個40分鐘?如果這不是妨礙營業,則什麼才是妨礙營業?容或有國人認為夜店舞廳,原是出入份子複雜場所,警察辛苦執行臨檢,也是維護治安所需,所以不宜拘泥法規條文輕易責難。然而執法者自身也必須先守法,乃是維持法治社會所必須。惟其如此,人權也才能得到紮實保障。

誠然,夜店之類場所,是多有不良份子混跡其間,進行非法活動。警方妥善細緻的處治,應是預伏眼線,或以幹員喬裝消費顧客,若發現有人吸食毒品,或進行毒品交易,即以最不驚擾其他守法顧客方式,將嫌犯押出逮捕。這一策略,應是比關公耍大刀式臨檢,更符合文明法治社會標準,不知警政高層能認同否?

威權時代確已逝去。但國人若不能建立堅強、清晰人權觀念,則只怕威權餘威,仍將與國人常相左右也。「舞小姐排排站」現象,應也即是一起警號。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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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敏洪奎

敏洪奎
1972年曾以筆名「孤影」發表<一個小市民的心聲>,被當時執政當局引為宣傳利器。後因感嘆執政者保守極權毫無進步,開始為文呼籲外省選民放棄敵視心態,理性面對本土化的大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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