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已經把台灣視為「外國」

肯亞電信詐騙案,中國遣送七七嫌犯中,涵蓋四五名台灣國籍嫌犯,台灣引據國際公法屬人主義及兩岸條例之規定,認為有管轄權;中國國台辦則強調本案受害人全部為中國居民,中國當然有司法管轄權,引發兩岸管轄權爭議

中國認為有管轄權之法律上依據,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蓋行為地在肯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受害人為中國人民,亦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犯罪,而所犯為詐欺(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六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據中國公安部門統計,去年即有約一一○○億元新台幣,從中國被害者帳戶流向詐騙集團,一一○○億元新台幣,絕對為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之金額,且可論以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均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則依上開第八條規定,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論斷。

重點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適用對象為「外國人」,中國引渡的四五名台灣國籍嫌犯,對中國而言,即屬外國人,明確坐實台灣與中國確為不同的兩個國家,互不隸屬。所以,依中國國內法於本案之適用,中國確已承認台灣為獨立於世界各國外之主權國家,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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