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的一切都合法嗎

 

執政黨副總統候選人、前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律師,近日身陷在借用親人名義購買軍宅出售套利的政治風暴中。王前主委面對質疑,強調自己過去確曾借用近親名義購買軍宅,但僅共五戶,且交易過程一切都合法,身為政治人物願受檢驗。既然如此,那就從她借用他人名義買賣不動產,所可能發生稅捐法律問題談起。

首先是營業稅。借用他人名義以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若借用人是在一段連續期間內,達成一定數量以上不動產買賣交易者(依德國標準是五年四戶),行為人本應依法辦營業登記,卻未在營業前辦妥,該當於應辦未辦營業登記之行為罰,若同時涉有短漏營業稅者,又同時該當漏稅罰。又若行為人本應該當前開營業人要件,卻積極借用他人名義,分散個人進行不動產財產交易數量,藉以規避營業稅捐構成要件該當者,行為人甚至還可能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應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的制裁。 

營所稅含房產交易

其次是營所稅。借用他人名義以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若借用人係基於營利意圖而為持續性不動產買賣交易行為,藉以獲取收入或盈餘者,個人亦可為營所稅主體。只是,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後,原則上個人因營業行為所取得營利所得,不課營所稅僅課綜所稅,從而,營所稅在此範圍內,無甚意義。但我國自去年起,開始實施兩稅合一之稅額減半扣抵,故嗣後縱使是個人獨資或合夥,仍有報繳營所稅的必要,亦即今後若個人有經常買賣不動產之交易行為者,仍須依法報繳營所稅,倘未辦理申報,同樣涉及相關的行為罰、漏稅罰,乃至於可能該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問題。
最後是綜所稅。借用他人名義以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若借用人係在多次交易後,實際掌握交易所得,卻借用他人名義以分散,規避個人本應課徵高額累進稅賦,同樣涉嫌相關之行為罰、漏稅罰與逃漏稅捐罪。特別是不動產之紅單買賣交易,屬於權利買賣,為財產交易所得,應將全部之轉售價差列入綜合所得總額的範圍,依法課徵綜所稅,若有短漏報者,同樣涉有逃漏稅捐嫌疑。 

稅捐機關盡速調查

由於相關事實仍不清楚,在此呼籲稅捐主管機關,發揮先前查察柯P涉及贈與稅事件同樣精神,盡速主動依職權展開行政調查,若有錯誤歸咎即應盡快還她號稱「人權律師」名聲清白,若否就請王律師接受檢驗結果自行退選吧。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